民法|第 317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第 六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清償債務之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債務人負擔。但因債權人變更住所或其他行為,致增加清償費用者,其增加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