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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3 條

📜
法律名稱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
條款號
第 3 條
📂
分類
農?
📍
Hierarchy Path
第 一 章
🏛️
Authority
農業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9999-12-31 最後修訂: 2023-05-17
📋 條文摘要

本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品種:指最低植物分類群內之植物群體,其性狀由單一基因型或若干基因型組合所表現,能以至少一個性狀與任何其他植物群體區別,經指定繁...

📝 內容

本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品種:指最低植物分類群內之植物群體,其性狀由單一基因型或若干基因型組合所表現,能以至少一個性狀與任何其他植物群體區別,經指定繁殖方法下其主要性狀維持不變者。
二、基因轉殖:使用遺傳工程或分子生物等技術,將外源基因轉入植物細胞中,產生基因重組之現象,使表現具外源基因特性。但不包括傳統雜交、誘變、體外受精、植物分類學之科以下之細胞與原生質體融合、體細胞變異及染色體加倍等技術。
三、基因轉殖植物:指應用基因轉殖技術獲得之植株、種子及其衍生之後代。
四、育種者:指育成品種或發現並開發品種之工作者。
五、種苗:指植物體之全部或部分可供繁殖或栽培之用者。
六、種苗業者:指從事育種、繁殖、輸出入或銷售種苗之事業者。
七、銷售:指以一定價格出售或實物交換之行為。
八、推廣:指將種苗介紹、供應他人採用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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