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6 條|農業|法|生效中
第 一 章|農業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3-05-17
品種申請權及品種權得讓與或繼承。 品種權由受讓人或繼承人申請者,應敘明育種者姓名,並附具受讓或繼承之證件。 品種申請權及品種權之讓與或繼承,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