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323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第 六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