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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6 條

📜
法律名稱
植物防疫檢疫法
📋
條款號
第 16 條
📂
分類
動植物防檢疫
📍
Hierarchy Path
第 三 章
🏛️
Authority
農業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8-06-20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輸入人或其代理人輸入檢疫物,應繳驗輸出國植物檢疫機關發給之檢疫證明書。但經植物檢疫機關公告免繳驗者,不在此限。 未依前項規定繳驗檢疫證明書,或繳驗之檢...

📝 內容

輸入人或其代理人輸入檢疫物,應繳驗輸出國植物檢疫機關發給之檢疫證明書。但經植物檢疫機關公告免繳驗者,不在此限。
未依前項規定繳驗檢疫證明書,或繳驗之檢疫證明書所記載事項與檢疫條件規定不符者,植物檢疫機關應採取下列措施之一;其費用由輸入人負擔:
一、限期補正檢疫證明文件。
二、檢疫處理。
三、退運。
四、銷燬。
第一項輸出國植物檢疫機關發給檢疫證明書,經植物檢疫機關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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