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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生效中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6 條
最後修訂:
2018-06-20
📋
條文摘要
輸入人或其代理人輸入檢疫物,應繳驗輸出國植物檢疫機關發給之檢疫證明書。但經植物檢疫機關公告免繳驗者,不在此限。 未依前項規定繳驗檢疫證明書,或繳驗之檢...
📝 內容
輸入人或其代理人輸入檢疫物,應繳驗輸出國植物檢疫機關發給之檢疫證明書。但經植物檢疫機關公告免繳驗者,不在此限。
未依前項規定繳驗檢疫證明書,或繳驗之檢疫證明書所記載事項與檢疫條件規定不符者,植物檢疫機關應採取下列措施之一;其費用由輸入人負擔:
一、限期補正檢疫證明文件。
二、檢疫處理。
三、退運。
四、銷燬。
第一項輸出國植物檢疫機關發給檢疫證明書,經植物檢疫機關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未依前項規定繳驗檢疫證明書,或繳驗之檢疫證明書所記載事項與檢疫條件規定不符者,植物檢疫機關應採取下列措施之一;其費用由輸入人負擔:
一、限期補正檢疫證明文件。
二、檢疫處理。
三、退運。
四、銷燬。
第一項輸出國植物檢疫機關發給檢疫證明書,經植物檢疫機關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