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6-1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生效中
第 三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6-20
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途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告禁止輸入或依檢疫條件管理之特定國家、地區卸貨轉運者,應經植物檢疫機關核准;未經核准者,植物檢疫機關得為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