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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22 條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22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生效中

第 四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6-20

內容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輸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檢疫物或物品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植物檢疫機關得於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

罰則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輸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檢疫物或物品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植物檢疫機關得於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

相關法律條文 - 植物防疫檢疫法

  •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23 條(第 23 條)
  •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24 條(第 24 條)
  •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25 條(第 25 條)
  •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25-1 條(第 25-1 條)
  •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25-2 條(第 25-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