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25-1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生效中
第 四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6-20
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未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檢疫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