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330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第 六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債權人關於提存物之權利,應於提存後十年內行使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