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336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第 六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清償地不同之債務,亦得為抵銷。但為抵銷之人,應賠償他方因抵銷而生之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