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第 37 條|漁業|法|生效中
第 三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8-12-26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對各特定漁業之漁船總船數、總噸數、作業海域、經營期間及其他事項,予以限制: 一、水產資源之保育。 二、漁業結構之調整。 三、國際漁業協定或對外漁業合作條件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