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第 38 條|漁業|法|生效中
第 三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8-12-26
依前條規定對各特定漁業之漁船總船數予以限制,須減少已核准之漁船數量時,由該項漁業之漁業團體協調業者辦理,並由繼續經營之漁業人給予被限制者補償。但受限制漁船得改營其他漁業者,得不予補償。無從協調時,由主管機關調處之;調處不成,由主管機關決定之。 前項限制,如係撤銷其漁業經營,並註銷漁業證照者,主管機關予以相當之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