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第 41-1 條|漁業|法|生效中
第 四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8-12-26
專營或兼營娛樂漁業漁船之檢查、丈量、核定乘客定額、適航水域及應遵守事項,應依航政機關有關客船或載客小船規定辦理。 娛樂漁業漁船搭載乘客不得超過依前項核定之乘客定額,並不得在依前項核定適航水域以外之水域搭載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