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第 41-2 條|漁業|法|生效中
第 四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8-12-26
經營娛樂漁業之漁業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責任保險,並為乘客投保傷害保險。 前項傷害保險之受益人,以被保險人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並不受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準用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保險期間屆滿時,漁業人應予以續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