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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第 60 條

漁業法|第 60 條|漁業|法|生效中

第 七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8-12-26

內容

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為之公告事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罰則

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為之公告事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法律條文 - 漁業法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51 條(第 51 條)
  •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34 條(第 34 條)
  • 漁業法-第 61 條(第 61 條)
  • 漁業法-第 62 條(第 62 條)
  • 漁業法-第 63 條(第 63 條)
  • 漁業法-第 63-1 條(第 63-1 條)
  • 漁業法-第 63-2 條(第 63-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