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第 61 條|漁業|法|生效中
第 七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8-12-26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漁具、漁法之限制或禁止公告事項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