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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飼料管理法-第 11 條

📜
法律名稱
飼料管理法
📋
條款號
第 11 條
📂
分類
畜牧
📍
Hierarchy Path
第 二 章
🏛️
Authority
農業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5-02-04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品目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該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經檢驗合格,發給輸入許可登記證(以下簡稱輸入登記證)後,始...

📝 內容

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品目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該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經檢驗合格,發給輸入許可登記證(以下簡稱輸入登記證)後,始得輸入。但經許可製造補助飼料或配合飼料並取得製造登記證者,為供自有工廠製造該補助飼料或配合飼料而輸入之飼料,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經發給輸入登記證者,得授權其他飼料販賣業者辦理輸入。
前二項申請要件、程序、應檢附文件、檢驗方法、許可條件、輸入登記證之核(換、補)發、授權輸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定受理申請、檢驗及發給輸入登記證等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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