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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飼料管理法-第 12 條

📜
法律名稱
飼料管理法
📋
條款號
第 12 條
📂
分類
畜牧
📍
Hierarchy Path
第 二 章
🏛️
Authority
農業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5-02-04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製造登記證或輸入登記證有效期間為四年,期滿仍須繼續製造或輸入者,應先期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展延,展延期限每次不得超過四年。 飼料或飼料添...

📝 內容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製造登記證或輸入登記證有效期間為四年,期滿仍須繼續製造或輸入者,應先期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展延,展延期限每次不得超過四年。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登記證或輸入登記證遺失或損壞時,應敘明理由,並繳納證書費,向原核發登記證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遺失者應申請將原證註銷,損壞者應將原證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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