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料管理法|第 13 條|畜牧|法|生效中
第 二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2-04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登記證及輸入登記證之類別、品目、成分、適用對象等登記事項,不得變更;其餘登記事項,應事先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