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4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生效中
第 一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9-12-13
本條例所稱動物,係指牛、水牛、馬、騾、驢、駱駝、綿羊、山羊、兔、豬、犬、貓、雞、火雞、鴨、鵝、鰻、蝦、吳郭魚、虱目魚、鮭、鱒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