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6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生效中
第 一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9-12-13
本條例所稱動物傳染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傳染病危害之嚴重性,分為甲、乙、丙三類公告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防治動物傳染病之發生、傳染及蔓延,得以命令指定前項以外之動物傳染病,並適用本條例之一部或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