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8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生效中
第 一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9-12-13
各級主管機關應置動物防疫人員,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動物防疫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動物防疫檢疫機關,必要時得設中央獸醫研究所。 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應置動物檢疫人員,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 各級主管機關為緊急防治動物傳染病,得調派轄內動物防疫人員或動物檢疫人員,施行緊急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