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34-3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生效中
第 四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9-12-13
應施檢疫物過境或轉口前,應由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或管理人先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 應施檢疫物非以輸入為目的而進儲自由貿易港區者,其申請檢疫之程序或應檢附之文件,得予簡化;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自由貿易港區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