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38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生效中
第 四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9-12-13
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與第二十七條所定事項及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採樣事項發生於檢疫中者,由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