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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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011 條
自電度表接至變比器之引線,低壓用戶得採用PVC導線或電纜,高壓以上用戶應採用七股以上絞線構成之PVC電纜,且該引線應以導線管密封。 電度表接線箱及變比器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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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81-10 條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者,如其擔保之原債權,僅其中一不動產發生確定事由時,各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均歸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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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012 條
下列主要用電設備額定電壓超過六百伏特者,應經本條指定之單位,依有關標準試驗合格,並附有試驗報告者,始得裝用: 一、避雷器、電力及配電變壓器、比壓器、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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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81-11 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因抵押權人、抵押人或債務人死亡而受影響。但經約定為原債權確定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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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013 條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施行前,用戶用電設備設計資料或竣工報告已送輸配電業審查之工程,或另有其他法規規定者,得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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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81-12 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因下列事由之一而確定: 一、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日屆至者。 二、擔保債權之範圍變更或因其他事由,致原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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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014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五章第十一節至第七章及第九章第一節至第三節條文,自發布後一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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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81-13 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事由發生後,債務人或抵押人得請求抵押權人結算實際發生之債權額,並得就該金額請求變更為普通抵押權之登記。但不得逾原約定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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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81-14 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後,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其擔保效力不及於繼續發生之債權或取得之票據上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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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81-15 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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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81-16 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後,於實際債權額超過最高限額時,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或其他對該抵押權之存在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於清償最高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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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81-17 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除第八百六十一條第二項、第八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第八百七十條、第八百七十條之一、第八百七十條之二、第八百八十條之規定外,準用關於普通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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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82 條
地上權、農育權及典權,均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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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83 條
普通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規定,於前條抵押權及其他抵押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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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84 條
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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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85 條
質權之設定,因供擔保之動產移轉於債權人占有而生效力。 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或債務人代自己占有質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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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86 條
動產之受質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出質人無處分其質物之權利,受質人仍取得其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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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87 條
質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保存質物之費用、實行質權之費用及因質物隱有瑕疵而生之損害賠償。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保存質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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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88 條
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質物。 質權人非經出質人之同意,不得使用或出租其質物。但為保存其物之必要而使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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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89 條
質權人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孳息。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