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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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90 條
質權人有收取質物所生孳息之權利者,應以對於自己財產同一之注意收取孳息,並為計算。 前項孳息,先抵充費用,次抵原債權之利息,次抵原債權。 孳息如須變價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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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91 條
質權人於質權存續中,得以自己之責任,將質物轉質於第三人。其因轉質所受不可抗力之損失,亦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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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92 條
因質物有腐壞之虞,或其價值顯有減少,足以害及質權人之權利者,質權人得拍賣質物,以其賣得價金,代充質物。 前項情形,如經出質人之請求,質權人應將價金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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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93 條
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質物之所有權移屬於質權人者,準用第八百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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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94 條
前二條情形質權人應於拍賣前,通知出質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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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95 條
第八百七十八條之規定,於動產質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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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96 條
動產質權所擔保之債權消滅時,質權人應將質物返還於有受領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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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97 條
動產質權,因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或交付於債務人而消滅。返還或交付質物時,為質權繼續存在之保留者,其保留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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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98 條
質權人喪失其質物之占有,於二年內未請求返還者,其動產質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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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99 條
動產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但出質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 質權人對於前項出質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仍有質權,其次序與原質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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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99-1 條
債務人或第三人得提供其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最高限額質權。 前項質權之設定,除移轉動產之占有外,並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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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99-2 條
質權人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僅得就質物行使其權利。出質人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其質物時,質權人取得質物之所有權,其所擔保之債權同時消滅。 前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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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00 條
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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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01 條
權利質權,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質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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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02 條
權利質權之設定,除依本節規定外,並應依關於其權利讓與之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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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03 條
為質權標的物之權利,非經質權人之同意,出質人不得以法律行為,使其消滅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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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04 條
以債權為標的物之質權,其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前項債權有證書者,出質人有交付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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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05 條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給付為內容,而其清償期先於其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者,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提存之,並對提存物行使其質權。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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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06 條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以外之動產給付為內容者,於其清償期屆至時,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之,並對該給付物有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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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06-1 條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不動產物權之設定或移轉為給付內容者,於其清償期屆至時,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將該不動產物權設定或移轉於出質人,並對該不動產物權有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