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888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七 章/第 一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質物。 質權人非經出質人之同意,不得使用或出租其質物。但為保存其物之必要而使用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