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顯示 20 / 34812 條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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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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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43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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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44 條
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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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4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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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46 條
分別財產制有關夫妻債務之清償,適用第一千零二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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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47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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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48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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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49 條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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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50 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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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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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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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52-1 條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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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53 條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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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54 條
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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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55 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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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55-1 條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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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55-2 條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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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56 條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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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57 條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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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58 條
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