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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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59 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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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59-1 條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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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60 條
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母之住所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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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61 條
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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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62 條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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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63 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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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64 條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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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65 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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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66 條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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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67 條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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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68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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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69 條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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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69-1 條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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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70 條
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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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71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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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72 條
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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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73 條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 夫妻之一方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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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73-1 條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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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74 條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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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75 條
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