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1070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三 章|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