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台灣進出口法規資料庫:海關法、關稅法、貿易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完整條文線上查詢,集運報關前掌握輸入規定與限制。共 34812 筆法規資料持續更新。

顯示 20 / 34812 條法律條文

  • 噪音管制法|噪音管制法-第 12 條 大氣環境

    國內生產銷售之機動車輛,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始得申請牌照;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客車及進口機動車輛,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

    環境部
  •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 12 條 資源循環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事業回收再利用再生資源。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得視產業發展狀況公告指定產品、營建工程、或事業別及其規模於研發、設計、製造、生產...

    環境部
  • 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第 11 條

    海關對於免稅進口教育研究用品之用途與數量有疑問時,得函請教育或研究機關提出說明,必要時得派員前往實地查核。

    財政部
  • 公司法|公司法-第 12 條 商業

    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經濟部
  • 農業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農業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2 條 會計

    農業財團法人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 會計事務較簡或原始憑證已符...

    農業部
  •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 11 條 關務

    經核准設置之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如需停業或廢止登記者,應於一個月前向監管海關申請。

    財政部
  •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2 條 通訊

    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申請案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由主管機關核准其網路設置。 申請人或管理者應依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設置網路。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第 12 條

    申請人申請籌設許可、興建規劃書核准、興建核准與請領營運許可證,及航空站轉讓由新經營人請領營運許可證時,應分別繳納審查費、許可證費各新臺幣九千元。 航空...

    交通部
  • 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 11 條 觀光

    經核准籌設之觀光遊樂業,依法應辦理土地使用變更、環境影響評估或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申請人應於核准籌設一年內,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

    交通部
  • 商品檢驗法|商品檢驗法-第 12 條 標準檢驗

    報驗義務人應於商品本體標示商品檢驗標識,如商品本體太小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無法標示時,得以其他方式標示之。但經標準檢驗局指定或核准免標示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

    經濟部
  • 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 11 條

    其他記載事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最近二年經主管機關處分之事項。 二、依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向主管機關申報之事項。 三、更換簽證精算人...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法|銀行法-第 9 條 銀行

    (刪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安平港分局辦事細則|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安平港分局辦事細則-第 12 條

    本分局各項業務之權責劃分,依分層負責明細表辦理。 本分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分局擬訂,報請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核定之。

    交通部
  • 化粧品證明書核發及管理辦法|化粧品證明書核發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衛生福利部
  • 金漫獎獎勵辦法|金漫獎獎勵辦法-第 12 條

    違反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本部應撤銷其入圍、得獎資格,入圍、得獎者並應將獎牌、獎座及獎金繳回本部。 違反前條第四款規定者,視同放棄獎金請求權。 獲...

    文化部
  • 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第 12 條

    保存庫之設置及運作,應符合人體器官、組織及細胞優良操作規範(如附件)。

    衛生福利部
  • 環境用藥管理法|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12 條 化學物質管理

    持有環境用藥製造、輸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應依核准事項辦理。

    環境部
  •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 11 條

    實施編組、召集之鄉(鎮、市、區)公所印製召集編組交接名冊,於會同交接完成後,交接雙方各存一份,送內政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各一份,一份留存備用。

    內政部
  • 公平交易法|公平交易法-第 12 條 公平交易

    前條第一項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參與結合之一事業或其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司,已持有他事業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再與該他事業...

    公平交易委員會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10 條 賦稅

    (刪除)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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