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 11 條|役政|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3-17
實施編組、召集之鄉(鎮、市、區)公所印製召集編組交接名冊,於會同交接完成後,交接雙方各存一份,送內政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各一份,一份留存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