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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1000007

綠茶(未發酵),每包不超過3公斤

綠茶小包:山茶科茶屬(Camellia sinensis),未發酵茶,殺青保留綠色,每包≤3kg

稅率

第一欄(一般稅率) 17%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0% (NZ,SG) 17% (PA,GT,NI,SV,HN)
第三欄 25%

輸入 / 輸出規定

輸入規定(台灣)

  • 465

    應檢附(一)出口國、產製國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之產地證明,或(二)出口國主管機關核發含有動物來源之水域或養殖場名稱及地址之動物檢疫證明書影本(適用CCC0301.92.10.10-1、0301.92.10.20-9及0301.92.10.90-4等3項貨品),或(三)出口國核發含有捕撈或養殖地資訊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影本(適用CCC0307.11.90.10-6、0307.11.90.90-9、0307.12.00.00-6、0307.71.30.10-6、0307.71.30.20-4、0307.71.90.10-3、0307.72.40.00-5、0307.81.21.00-7、0307.81.22.10-4、0307.81.22.20-2及0307.83.20.00-6等11項貨品),或(四)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出口國與我國諮商取代該國產地證明之文件,(五)如屬進口供自用之貨品(活動物除外),且其數量未超過6公斤者免附。

    相關法律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第 4 條
    適用條文 第 4 條

    進口貨物原產地由進口地關稅局認定之。原產地認定有疑義時,進口地關稅局得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提供產地證明文件或樣品。 前項所稱產地證明文件,包括交易文件、產製該貨物之原物料或加工資料或其他相關資料。 納稅義務人未依第一項期限提供產地證明文件或樣品,或所提供證明文件或樣品不足認定原產地,進口地關稅局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認定。其他機關未能自進口地關稅局請求協助日起二十日內提出明確書面意見時,進口地關稅局…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貨品之原產地由進口地關稅局認定,認定有疑義時須於期限內提供出口國或產製國政府出具之產地證明文件;未依限提供致無法認定者,海關得依相關規定處理,影響稅率適用或不准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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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 34 條 第 41 條
    適用條文 第 34 條

    應施檢疫物之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應施檢疫物到達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公告之港、站時,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並依前條第三項所定準則繳驗輸出國檢疫機關發給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或其他文件。但動物檢疫證明書經我國與輸出國雙方議定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旅客或服務於車、船或航空器之人員攜帶應施檢疫物者,應於入境時依前項規定申請檢疫。 應施檢疫物不得以郵遞寄送輸入;其以郵遞寄送輸入者,應予退運、沒入…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應施檢疫之動物及其產品前,輸入人或其代理人須於貨物到達指定港站時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並繳驗輸出國檢疫證明書;未經檢疫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最重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該檢疫物並得逕予沒入。

    違反罰則 第 41 條

    擅自輸入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得於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第一項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 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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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01

    輸入商品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註:相關規定應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相關法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30 條 第 47 條
    適用條文 第 30 條

    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 執行前項規定,查驗績效優良之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優惠之措施。 輸入第一項產品非供販賣,且其金額、數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免申請查驗。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前,須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衛生福利部申請輸入查驗並申報產品資訊後始得輸入;違反者可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歇業、停業。

    違反罰則 第 47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所登錄、建立或申報之資料不實,或依第九條第三項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品追… 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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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 3 條
    適用條文 第 3 條

    報驗義務人應於產品到達港埠前十五日內或到達港埠後,向輸入港埠所在地之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前項查驗申請由代理人為之者,應檢具委託代理文件;代理人為個人者,並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以代理申請查驗及申報為業務之事業者,並應檢具報關(驗)業務證照、公司或商號登記證明文件。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等相關產品前,報驗義務人須於產品到達港埠前十五日內或到港後,向輸入港埠所在地查驗機關申請輸入查驗;本辦法僅規範查驗程序,相關處罰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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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W0

    大陸物品不准輸入。

    相關法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40 條
    適用條文 第 40 條

    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關稅等稅捐之徵收及處理等,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輸往或攜帶進入大陸地區之物品,以出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通關及處理,依輸出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大陸物品原則上不准輸入臺灣地區,僅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之項目始得輸入;輸入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須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辦理檢驗、檢疫及關稅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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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第 7 條
    適用條文 第 7 條

    大陸地區物品,除下列各款規定外,不得輸入臺灣地區: 一、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項目及其條件之物品。 二、古物、宗教文物、民族藝術品、民俗文物、藝術品、文化資產維修材料及文教活動所需之少量物品。 三、自用之研究或開發用樣品。 四、依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規定准許輸入之物品。 五、供學校、研究機構及動物園用之動物。 六、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除主管機關公告准許之項目外,大陸地區物品不得輸入臺灣地區;輸入前應確認該品項屬准許輸入項目並符合所定輸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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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貿易法 第 15 條 第 28 條
    適用條文 第 15 條

    出進口人輸出入貨品經核發輸出入許可證者,應依許可證內容辦理輸出入。 貨品輸出入許可證之核發、更改與有效期限、產地標示、商標申報、來源識別或來源識別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本貨品屬大陸物品不准輸入項目,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逕行報運進口;違反禁止或管制規定擅自輸入者,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入貨品。

    違反罰則 第 28 條

    出進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與禁止或管制國家或地區為貿易行為。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暫停貨品輸出入行為或其他必要措施。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限制輸出入貨品之規定。 四、違反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輸出或未經取得出口國之許可文件輸入。 五、違反… 看全文 ›

    查看 貿易法 ›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官方稅則預審案例 共 4 筆

財政部關務署對下列申報貨品的官方稅則分類見解,可作為您歸列稅號的參考:

  • Matcha Paste(漿狀) 2015-12-16

    申報貨品:Matcha Paste(漿狀)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根據申請人提供之型錄說明書,係將綠茶茶葉磨成細粉,加水及0.1% L-ascorbic Acid(抗氧化劑)混合後經Auto clave、Stabilized clave加壓固定顏色並脫去水分使成為漿狀Matcha Paste,用於食品製造,亦可沖泡熱水成為抹茶飲品,參依解釋準則一、六之規定,宜歸列稅則號別第0902.10.00.00-7號。

    材質成分:Water:79.9%、Matcha Powder:20%、L-ascorbic Acid:0.1%(最後產品水分含量78%+/-2%)

    功能用途:食品製造用。

    發文文號 104BA0299

  • 健康兒茶素.食茶(微粉末綠茶) 2015-12-14

    申報貨品:健康兒茶素.食茶(微粉末綠茶)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經核申請人檢附之成分說明及加工過程,係由100%綠茶經蒸熱、烘乾、去除雜質等步驟製成,無添加其他成分,單支0.8g裝,參據(094)基預字第0700號及(096)基預字第0739號預先審核答覆函案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0902.10.00.00-7號。

    材質成分:100%綠茶

    功能用途:以熱開水或冷開水沖泡為綠茶飲品飲用

    發文文號 104CA0285

  • 工藝花茶(QING QUAN TEA) 2009-05-14

    申報貨品:工藝花茶(QING QUAN TEA)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資料,其主成分「白毫銀針」係未發酵綠茶,歸列貨品分類號列0902.10.00.00-7。

    材質成分:由精選優質白毫銀針95%及各種花茶5%組成: 1.精選優質白毫銀針95%---是於整個花材下之主體座,是為綠茶之茶屬(形態一支支細長編成,無發酵)。 2.各種花茶5%---是於主體座上,配合各種花材,如玫瑰花、茉莉花、菊花等。

    功能用途:飲用、美觀。

    發文文號 098BA099

  • 簡單綠茶粉 2008-12-04

    申報貨品:簡單綠茶粉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據其使用材料、加工流程說明及所附樣品,並參據商品分類註解總則說明「本章包括下列各項:(1)咖啡、茶及馬黛茶……此類產品可能是整粒、壓碎或粉末等形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0902.10.00.00-7號。

    材質成分:請參照附件一(分析結果)

    功能用途:飲用

    發文文號 097AA0711

以上為歷史預先審核案例,實際稅則分類仍以海關核定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1. 日本 155.72 公噸 90.37%
  2. 斯里蘭卡 7.92 公噸 4.59%
  3. 印尼 5.54 公噸 3.22%
  4. 泰國 2.17 公噸 1.26%
  5. 德國 0.46 公噸 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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