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23090004
其他紅茶(發酵),每包不超過3公斤
除普洱茶(09023010001)及部分發酵茶(09023020009)以外的發酵茶,≤3kg,如祁門、阿薩姆等
稅率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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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
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 (日本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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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防疫法(植物檢疫)
部分
生鮮咖啡、茶葉、辛香料等出口時,依進口國要求可能須植物檢疫。 (農林水產省 植物防疫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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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
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 (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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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
應檢附(一)出口國、產製國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之產地證明,或(二)出口國主管機關核發含有動物來源之水域或養殖場名稱及地址之動物檢疫證明書影本(適用CCC0301.92.10.10-1、0301.92.10.20-9及0301.92.10.90-4等3項貨品),或(三)出口國核發含有捕撈或養殖地資訊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影本(適用CCC0307.11.90.10-6、0307.11.90.90-9、0307.12.00.00-6、0307.71.30.10-6、0307.71.30.20-4、0307.71.90.10-3、0307.72.40.00-5、0307.81.21.00-7、0307.81.22.10-4、0307.81.22.20-2及0307.83.20.00-6等11項貨品),或(四)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出口國與我國諮商取代該國產地證明之文件,(五)如屬進口供自用之貨品(活動物除外),且其數量未超過6公斤者免附。
相關法律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第 4 條
適用條文 第 4 條進口貨物原產地由進口地關稅局認定之。原產地認定有疑義時,進口地關稅局得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提供產地證明文件或樣品。 前項所稱產地證明文件,包括交易文件、產製該貨物之原物料或加工資料或其他相關資料。 納稅義務人未依第一項期限提供產地證明文件或樣品,或所提供證明文件或樣品不足認定原產地,進口地關稅局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認定。其他機關未能自進口地關稅局請求協助日起二十日內提出明確書面意見時,進口地關稅局… 看全文 ›
輔助說明查看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進口貨品之原產地由進口地關稅局認定,認定有疑義時須於期限內提供出口國或產製國政府出具之產地證明文件;未依限提供致無法認定者,海關得依相關規定處理,影響稅率適用或不准進口。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 34 條 第 41 條
適用條文 第 34 條應施檢疫物之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應施檢疫物到達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公告之港、站時,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並依前條第三項所定準則繳驗輸出國檢疫機關發給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或其他文件。但動物檢疫證明書經我國與輸出國雙方議定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旅客或服務於車、船或航空器之人員攜帶應施檢疫物者,應於入境時依前項規定申請檢疫。 應施檢疫物不得以郵遞寄送輸入;其以郵遞寄送輸入者,應予退運、沒入… 看全文 ›
輔助說明進口應施檢疫之動物及其產品前,輸入人或其代理人須於貨物到達指定港站時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並繳驗輸出國檢疫證明書;未經檢疫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最重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該檢疫物並得逕予沒入。
違反罰則 第 41 條查看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擅自輸入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得於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第一項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 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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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1
輸入商品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註:相關規定應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相關法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30 條 第 47 條
適用條文 第 30 條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 執行前項規定,查驗績效優良之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優惠之措施。 輸入第一項產品非供販賣,且其金額、數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免申請查驗。 看全文 ›
輔助說明進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前,須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衛生福利部申請輸入查驗並申報產品資訊後始得輸入;違反者可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歇業、停業。
違反罰則 第 47 條查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所登錄、建立或申報之資料不實,或依第九條第三項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品追… 看全文 ›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 3 條
適用條文 第 3 條報驗義務人應於產品到達港埠前十五日內或到達港埠後,向輸入港埠所在地之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前項查驗申請由代理人為之者,應檢具委託代理文件;代理人為個人者,並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以代理申請查驗及申報為業務之事業者,並應檢具報關(驗)業務證照、公司或商號登記證明文件。 看全文 ›
輔助說明查看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進口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等相關產品前,報驗義務人須於產品到達港埠前十五日內或到港後,向輸入港埠所在地查驗機關申請輸入查驗;本辦法僅規範查驗程序,相關處罰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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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W0
大陸物品不准輸入。
相關法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40 條
適用條文 第 40 條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關稅等稅捐之徵收及處理等,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輸往或攜帶進入大陸地區之物品,以出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通關及處理,依輸出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看全文 ›
輔助說明查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大陸物品原則上不准輸入臺灣地區,僅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之項目始得輸入;輸入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須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辦理檢驗、檢疫及關稅等程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第 7 條
適用條文 第 7 條大陸地區物品,除下列各款規定外,不得輸入臺灣地區: 一、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項目及其條件之物品。 二、古物、宗教文物、民族藝術品、民俗文物、藝術品、文化資產維修材料及文教活動所需之少量物品。 三、自用之研究或開發用樣品。 四、依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規定准許輸入之物品。 五、供學校、研究機構及動物園用之動物。 六、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 看全文 ›
輔助說明查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除主管機關公告准許之項目外,大陸地區物品不得輸入臺灣地區;輸入前應確認該品項屬准許輸入項目並符合所定輸入條件。
貿易法 第 15 條 第 28 條
適用條文 第 15 條出進口人輸出入貨品經核發輸出入許可證者,應依許可證內容辦理輸出入。 貨品輸出入許可證之核發、更改與有效期限、產地標示、商標申報、來源識別或來源識別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看全文 ›
輔助說明本貨品屬大陸物品不准輸入項目,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逕行報運進口;違反禁止或管制規定擅自輸入者,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入貨品。
違反罰則 第 28 條查看 貿易法 ›出進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與禁止或管制國家或地區為貿易行為。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暫停貨品輸出入行為或其他必要措施。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限制輸出入貨品之規定。 四、違反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輸出或未經取得出口國之許可文件輸入。 五、違反… 看全文 ›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官方稅則預審案例 共 2 筆
財政部關務署對下列申報貨品的官方稅則分類見解,可作為您歸列稅號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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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G 錫蘭伯爵茶包 JING EARL GREY / T0005015 2.5克/每包,100包/... 2017-01-10
申報貨品:JING 錫蘭伯爵茶包 JING EARL GREY / T0005015 2.5克/每包,100包/每盒,6盒/每箱,每盒淨重:0.25公斤,外箱尺寸:59×29×26cm
分類理由:本案貨物「JING 錫蘭伯爵茶包」,依其檢附資料成分為紅茶96%、矢車菊1.5%及佛手柑萃取液2.5%,並經一般紅茶製作過程後入袋裝箱,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0902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0902.30.90.00-4「其他紅茶(發酵),每包不超過3公斤」。
材質成分:紅茶 96%、矢車菊 1.5%、佛手柑萃取液 2.5%
功能用途:沖泡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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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G 大吉嶺紅茶茶包 JING DARJEELING 2ND FLUSH / T0016015 2.5克/... 2017-01-10
申報貨品:JING 大吉嶺紅茶茶包 JING DARJEELING 2ND FLUSH / T0016015 2.5克/每包,100包/每盒,6盒/每箱,每盒淨重:0.25公斤,外箱尺寸:59×29×26cm
分類理由:本案貨物「JING 大吉嶺紅茶茶包」,依其檢附資料成分為100%紅茶,並經一般紅茶製作過程後入袋裝箱,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0902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0902.30.90.00-4「其他紅茶(發酵),每包不超過3公斤」。
材質成分:100% 紅茶
功能用途:沖泡飲用
以上為歷史預先審核案例,實際稅則分類仍以海關核定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 斯里蘭卡 309.35 公噸 54.40%
- 肯亞 119.80 公噸 21.07%
- 波蘭 64.42 公噸 11.33%
- 泰國 46.66 公噸 8.20%
- 印尼 11.30 公噸 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