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49010102
預煮或以其他方式調製之粒狀、片狀或其他加工(粉、碎粒及細粒除外)之未列名穀類(玉蜀黍(玉米)除外)產品,含米量不低於30%,含肉者
預煮或調製之穀類產品(含米≥30%),粒狀/片狀/加工,含肉
稅率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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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
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 (日本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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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
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 (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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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1
進口時,應依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編訂之「應施檢疫動植物品目表」及有關檢疫規定辦理。
相關法律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 34 條 第 41 條
適用條文 第 34 條應施檢疫物之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應施檢疫物到達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公告之港、站時,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並依前條第三項所定準則繳驗輸出國檢疫機關發給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或其他文件。但動物檢疫證明書經我國與輸出國雙方議定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旅客或服務於車、船或航空器之人員攜帶應施檢疫物者,應於入境時依前項規定申請檢疫。 應施檢疫物不得以郵遞寄送輸入;其以郵遞寄送輸入者,應予退運、沒入… 看全文 ›
輔助說明進口應施檢疫之動物及其產品前,輸入人或其代理人須於貨物到達指定港站時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並繳驗輸出國檢疫證明書;未經檢疫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最重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該檢疫物並得逕予沒入。
違反罰則 第 41 條查看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擅自輸入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得於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第一項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 看全文 ›
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 17 條 第 22 條
適用條文 第 17 條輸入檢疫物,應於到達港、站時,由輸入人或其代理人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未經完成檢疫,輸入人或其代理人不得拆開包裝或擅自移動。 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檢疫物,應於入境時申請檢疫。 檢疫物不得以郵寄方式輸入;其以郵寄方式輸入者,應予退運或銷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植物檢疫機關依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公告免繳驗檢疫證明書。 二、收件人事先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並經核准輸… 看全文 ›
輔助說明進口應施檢疫之植物或植物產品前,輸入人須依防檢署「應施檢疫動植物品目表」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並繳驗檢疫證明書;未經檢疫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檢疫物者,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反罰則 第 22 條查看 植物防疫檢疫法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輸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檢疫物或物品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植物檢疫機關得於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 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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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1
輸入商品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註:相關規定應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相關法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30 條 第 47 條
適用條文 第 30 條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 執行前項規定,查驗績效優良之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優惠之措施。 輸入第一項產品非供販賣,且其金額、數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免申請查驗。 看全文 ›
輔助說明進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前,須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衛生福利部申請輸入查驗並申報產品資訊後始得輸入;違反者可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歇業、停業。
違反罰則 第 47 條查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所登錄、建立或申報之資料不實,或依第九條第三項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品追… 看全文 ›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 3 條
適用條文 第 3 條報驗義務人應於產品到達港埠前十五日內或到達港埠後,向輸入港埠所在地之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前項查驗申請由代理人為之者,應檢具委託代理文件;代理人為個人者,並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以代理申請查驗及申報為業務之事業者,並應檢具報關(驗)業務證照、公司或商號登記證明文件。 看全文 ›
輔助說明查看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進口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等相關產品前,報驗義務人須於產品到達港埠前十五日內或到港後,向輸入港埠所在地查驗機關申請輸入查驗;本辦法僅規範查驗程序,相關處罰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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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W0
大陸物品不准輸入。
相關法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40 條
適用條文 第 40 條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關稅等稅捐之徵收及處理等,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輸往或攜帶進入大陸地區之物品,以出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通關及處理,依輸出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看全文 ›
輔助說明查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大陸物品原則上不准輸入臺灣地區,僅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之項目始得輸入;輸入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須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辦理檢驗、檢疫及關稅等程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第 7 條
適用條文 第 7 條大陸地區物品,除下列各款規定外,不得輸入臺灣地區: 一、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項目及其條件之物品。 二、古物、宗教文物、民族藝術品、民俗文物、藝術品、文化資產維修材料及文教活動所需之少量物品。 三、自用之研究或開發用樣品。 四、依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規定准許輸入之物品。 五、供學校、研究機構及動物園用之動物。 六、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 看全文 ›
輔助說明查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除主管機關公告准許之項目外,大陸地區物品不得輸入臺灣地區;輸入前應確認該品項屬准許輸入項目並符合所定輸入條件。
貿易法 第 15 條 第 28 條
適用條文 第 15 條出進口人輸出入貨品經核發輸出入許可證者,應依許可證內容辦理輸出入。 貨品輸出入許可證之核發、更改與有效期限、產地標示、商標申報、來源識別或來源識別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看全文 ›
輔助說明本貨品屬大陸物品不准輸入項目,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逕行報運進口;違反禁止或管制規定擅自輸入者,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入貨品。
違反罰則 第 28 條查看 貿易法 ›出進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與禁止或管制國家或地區為貿易行為。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暫停貨品輸出入行為或其他必要措施。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限制輸出入貨品之規定。 四、違反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輸出或未經取得出口國之許可文件輸入。 五、違反… 看全文 ›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官方稅則預審案例 共 8 筆
財政部關務署對下列申報貨品的官方稅則分類見解,可作為您歸列稅號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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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野 炙燒鮭魚粥 (Broiled Salmon porridge) 2016-04-07
申報貨品:天野 炙燒鮭魚粥 (Broiled Salmon porridge)
分類理由:本案貨物「炙燒鮭魚粥/Broiled Salmon porridge」,成分為白米45.98%、雞蛋21.14%、鮭魚碎肉9.93%、蔥4.98%及其他17.96%,依檢附資料說明,係白米添加調味料,經烹煮、加入其他配料、冷凍乾燥後包裝製成,係即食沖泡食品,依據HS解釋準則一、六之規定,並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1904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1904.90.10.10-2「預煮或以其他方式調製之粒狀、片狀或其他加工(粉、碎粒及細粒除外)之未列名穀類(玉蜀黍(玉米)除外)產品,含米量不低於30%,含肉者」
材質成分:白米45.98%、雞蛋(乾燥)21.14%、鮭魚碎肉9.93%、蔥(乾燥)4.98%、發酵調味料3.23%、鹽2.47%、醬油1.50%、水解膠原蛋白1.50%、白菜萃取粉1.25%、鯛魚萃取粉1.25%、鮭魚萃取物1%、小魚乾萃取物1%、味醂1%、海鮮萃取粉0.75%、洋蔥萃取粉0.75%、香菇萃取粉0.16%、昆布粉0.06%、調味劑(L-麩酸鈉)1.60%、香料0.16%、粘稠劑(羥丙基磷酸二澱粉)0.19%、抗氧化劑(維生素E)0.06%、紅麴色素0.03%
功能用途:食品/即食沖泡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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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野 小餐館燉飯 番茄起司燉飯(Bistro Risotte Tomato & cheese riso... 2016-03-18
申報貨品:天野 小餐館燉飯 番茄起司燉飯(Bistro Risotte Tomato & cheese risotte)
分類理由:本案貨物「小餐館燉飯 番茄起司燉飯/Bistro Risotte Tomato & cheese risotte」,成分為白米35.42%、玄米9.85%、番茄泥9.80%、高麗菜7.83%、番茄5.89%、雞肉(肉塊)5.89%、鴻喜菇5.89%及其他19.45%,依檢附資料說明,係白米添加調味料,經烹煮、加入其他配料、冷凍乾燥後包裝製成,係即食沖泡食品,依據HS解釋準則一、六之規定,並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1904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1904.90.10.10-2「預煮或以其他方式調製之粒狀、片
材質成分:白米35.42%、玄米9.85%、番茄泥9.80%、高麗菜7.83%、番茄5.89%、雞肉5.89%、鴻喜菇5.89%、起司粉3.13%、鮮奶油2.35%、奶油1.97%、豬肉萃取物1.77%、雞湯粉1.77%、鹽1.77%、雞肉萃取物1.57%、砂糖1.36%、香辛料1.19%、高湯粉0.99%、酵母萃取粉0.78%、芹菜0.05%、調味料(氨基酸)0.58%、抗氧化劑(維生素E)0.05%、香辛料萃取物0.03%、調味劑0.03%、胡蘿蔔色素0.03%、香料0.03%
功能用途:食品/即食沖泡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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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野 小餐館燉飯 奶油培根燉飯(Bistro Risotte Carbonara style riso... 2016-03-18
申報貨品:天野 小餐館燉飯 奶油培根燉飯(Bistro Risotte Carbonara style risotte)
分類理由:本案貨物「小餐館燉飯 奶油培根燉飯/Bistro Risotte Carbonara style risotte」,成分為白米34.69%、鮮奶油18.22%、玄米9.65%、無鹽培根5.76%、菠菜5.76%、麥片5.70%及其他20.23%,依檢附資料說明,係白米添加調味料,經烹煮、加入其他配料、冷凍乾燥後包裝製成,係即食沖泡食品,依據HS解釋準則一、六之規定,並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1904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1904.90.10.10-2「預煮或以其他方式調製之粒狀、片狀或其他加工(粉、碎粒
材質成分:白米34.69%、鮮奶油18.22%、玄米9.65%、無鹽培根(肉塊)5.76%、菠菜(乾燥)5.76%、麥片5.70%、起司粉5.37%、豬肉萃取物3.84%、脫脂奶粉3.45%、奶油1.92%、鹽1.92%、乾燥雞蛋1.34%、全脂奶粉0.78%、香辛料0.75%、調味料(氨基酸)0.58%、粘稠劑(玉米糖膠)0.22%、抗氧化劑(維生素E)0.06%
功能用途:食品/即食沖泡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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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凍牛肉泡菜炒飯 270g/Bag 2011-07-25
申報貨品:冷凍牛肉泡菜炒飯 270g/Bag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冷凍牛肉泡菜炒飯 270g/Bag」,依據檢附資料,其成分含米67.75%、牛肉8.70%…等,係米粒烹煮再經調味之含肉食品,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1904.90.10.10-2。
材質成分:米67.75、白菜泡菜10.90(白菜9.92、泡菜粉0.97、乳酸菌0.01)、牛肉8.70、蔬菜3.84(葉蘿蔔2.18、胡蘿蔔1.24、韭菜0.42)、植物油脂2.76、醬油1.68、香辛料1.28、砂糖0.68、澱粉0.31、藥念醬0.26、辣椒醬0.25、…著色料0.11(彩椒色素0.07
功能用途:使用微波爐、熱炒或蒸熱即可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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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凍餐廳用蝦仁炒飯 270g/Bag 2011-06-29
申報貨品:冷凍餐廳用蝦仁炒飯 270g/Bag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冷凍餐廳用蝦仁炒飯 270g/Bag」,依據檢附資料,其成分含米81.14%、蝦5.41%…等,係米粒烹煮再經調味之含肉食品,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1904.90.10.10-2。
材質成分:米81.14、蔬菜7.92(洋蔥3.87、胡蘿蔔2.86、青椒1.19)、蝦5.41、植物油脂2.03、糊精0.95、食鹽0.71、美式稠醬0.52、蛋白加水分解物0.26、糖類0.25、奶油0.10、雞肉抽取物0.09、醬油0.06、香辛料0.05、醬油粉0.05、鰹魚粉0.04、調味料0.29、
功能用途:使用微波爐、熱炒或蒸熱即可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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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凍正宗炒飯 250g/Bag 2011-06-29
申報貨品:冷凍正宗炒飯 250g/Bag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冷凍正宗炒飯 250g/Bag」,依據檢附資料,其成分含米73.42%、燒豚3.66%…等,係米粒烹煮再經調味之含肉食品,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1904.90.10.10-2。
材質成分:米73.42、雞蛋10.28、蔬菜4.95(胡蘿蔔3.04、蔥1.91)、燒豚3.66、香味油1.53、醬油1.29、起酥油0.75、食鹽0.69、豬油0.19、澱粉0.16、香辛料0.09、蛋黃粉0.01、炒油(菜籽油)2.06、調味料(氨基酸)0.90、胡蘿蔔色素0.02
功能用途:使用微波爐、熱炒或蒸熱即可食用
以上為歷史預先審核案例,實際稅則分類仍以海關核定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 日本 55.44 公噸 85.57%
- 南韓 8.21 公噸 12.67%
- 菲律賓 0.67 公噸 1.03%
- 義大利 0.47 公噸 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