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 章「穀類、粉、澱粉或奶之調製食品;糕餅類食品」進口關稅多少?62 個號列的稅率與輸入規定
速答:第 19 章要繳多少關稅?
第 19 章「穀類、粉、澱粉或奶之調製食品;糕餅類食品」共有 62 個稅則號列,第一欄稅率最常見的是 20%。其中 0 個號列為 0%(占 0%),從價稅率最高 30%。另有 16 個號列不是單純的從價稅率(例如按數量或重量計稅)。62 個號列標有輸入規定代號,最常見的是 F01(61 個號列)。進口時另依完稅價格加計關稅(及貨物稅、菸酒稅等)後的金額課徵營業稅,小額免稅規定見下方常見問題;實際應繳稅額以海關核定為準。
第 19 章的號列稅率怎麼分布?
- 0% 0
- 超過 0% 至 5% 7
- 超過 5% 至 10% 6
- 超過 10% 33
- 從量或其他計稅方式 16
依各號列第一欄稅率計算,共 62 個號列。資料來源:好運器稅則庫(同步財政部關務署稅則資料),2026-09-16 彙總。
第 19 章常見哪些輸入規定代號?
輸入規定代號標在號列上,代表進口前可能要辦的檢驗、檢疫、許可或大陸物品管制。代號可能只涉及號列下的部分商品,請點進號列看完整說明。號列沒有代號,代表貿易管制面准許輸入、免簽發許可證,但不代表免檢驗檢疫或免稅。
F01
輸入商品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註:相關規定應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61 個號列
MW0
大陸物品不准輸入。
46 個號列
B01
進口時,應依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編訂之「應施檢疫動植物品目表」及有關檢疫規定辦理。
7 個號列
MP1
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應符合「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之規定。
3 個號列
501
應檢附衛生福利部同意文件。
2 個號列
821
進口人用藥品,應依503規定辦理。
1 個號列
本章屬稅則第 1 至 24 章(動植物產品、油脂、調製食品、飲料與菸類等),不在大陸工業產品少量輸入免辦輸入許可證公告的範圍內。標 MW0 的大陸物品,除法規另有例外或經專案核准外,不准輸入,不論郵寄或快遞都一樣。
第 19 章有哪些稅則號列?
1901 麥芽精;由粉、碎粒、細粒、澱粉或麥芽精製成之未列名調製食品,未含可可或含可可重量(以完全脫脂可可為基礎計算)低於40%者;以第0401至0404節物品製成之未列名調製食品,未含可可或含可可重量(以完全脫脂可可為基礎計算)低於5%者
- 19011000113嬰兒奶粉(含較大嬰兒奶粉),供零售用5%
- 19011000122嬰兒奶水(含較大嬰兒奶水),供零售用5%
- 19011000907其他嬰兒或幼童調製品,供零售用5%
- 19012000004供製作第1905節烘製食品用之混合料及麵糰20%
- 19019011006麥芽精3%
- 19019012005麥芽精調製品(好立克、阿華田及類似品在內)10%
- 19019021004調製奶粉,供零售用5磅及以下包裝者12%
- 19019022003其他調製奶粉12%
- 19019024001調製奶皮10%
- 19019025000調製奶水,加糖或含其他甜料者NT$15.6/KGM
- 19019026009調製奶水,未加糖或未含其他甜料者26%
- 19019027008調味乳NT$15.6/KGM
- 19019029006其他調製奶品25%
- 19019030003以牛奶為基礎之製冰淇淋用的混合料及基料5%
- 19019040001粉絲17%
- 19019091009其他第1901節所屬之含米量不低於30%調製品NT$49/KGM
- 19019099001其他第1901節所屬之調製品30%
1902 粉條,不論是否烹飪或夾餡(帶肉或其他物質)或調製,例如不論是否調製之西式麵條、通心麵、中式麵條、寬平麵條、煎餅、餃子、春捲;北非粉條
- 19021110002未烹飪之米粉條,未夾餡或未調製,含蛋者NT$49/KGM
- 19021190005其他未烹飪之粉條,未夾餡或未調製,含蛋者22%
- 19021910004未烹飪之米粉條,未夾餡或未調製,未含蛋者NT$49/KGM
- 19021990007其他未烹飪之粉條,未夾餡或未調製,未含蛋者21%
- 19022010109其他夾餡米粉條,不論是否烹飪或調製,含肉者NT$49/KGM
- 19022010207其他夾餡米粉條,不論是否烹飪或調製,不含肉者NT$49/KGM
- 19022090102其他夾餡粉條,不論是否烹飪或調製,含肉者22%
- 19022090200其他夾餡粉條,不論是否烹飪或調製,不含肉者22%
- 19023010107速食麵,含肉者20%
- 19023010205速食麵,不含肉者20%
- 19023020007其他米粉條NT$49/KGM
- 19023090002其他粉條24%
- 19024000009北非粉條22%
1903 由澱粉製成之粉片狀、粒狀、珍珠狀,經篩濾之粉狀或類似形狀之樹薯粉及其代用品
- 19030010004樹薯澱粉製品,片狀、粒狀、珍珠狀或其類似形狀者7%
- 19030020002粉粽(西穀米)澱粉製品,片狀、粒狀、珍珠狀或其類似形狀者14%
- 19030030000其他1903節所屬之代用品17%
1904 膨潤或焙製穀類或穀類產品之調製食品(例如:玉米片);預煮或以其他方式調製之粒狀、片狀或其他加工(粉、碎粒及細粒除外)之未列名穀類﹝玉蜀黍(玉米)除外﹞產品
- 19041020116速食粥,含肉者NT$49/KGM
- 19041020125速食粥,不含肉者NT$49/KGM
- 19041020919其他膨潤或焙製之含米量不低於30%穀類或穀類產品之調製食品,含肉者NT$49/KGM
- 19041020928其他膨潤或焙製之含米量不低於30%穀類或穀類產品之調製食品,不含肉者NT$49/KGM
- 19041090102其他膨潤或焙製之穀類調製食品,含肉者20%
- 19041090200其他膨潤或焙製之穀類調製食品,不含肉者20%
- 19042011008未經焙製榖類片之調製食品,含米量不低於30%NT$49/KGM
- 19042019000其他未經焙製榖類片之調製食品20%
- 19042021006未經焙製穀類片及經焙製之穀類片或膨潤穀類混合而成之調製食品,含米量不低於30%NT$49/KGM
- 19042029008其他未經焙製穀類片及經焙製之穀類片或膨潤穀類混合而成之調製食品20%
- 19043000009布格麥食20%
- 19049010102預煮或以其他方式調製之粒狀、片狀或其他加工(粉、碎粒及細粒除外)之未列名穀類(玉蜀黍(玉米)除外)產品,含米量不低於30%,含肉者NT$49/KGM
- 19049010200預煮或以其他方式調製之粒狀、片狀或其他加工(粉、碎粒及細粒除外)之未列名穀類(玉蜀黍(玉米)除外)產品,含米量不低於30%,不含肉者NT$49/KGM
- 19049090105預煮或以其他方式調製之粒狀、片狀或其他加工(粉、碎粒及細粒除外)之未列名穀類(玉蜀黍(玉米)除外)產品,含肉者20%
- 19049090203預煮或以其他方式調製之粒狀、片狀或其他加工(粉、碎粒及細粒除外)之未列名穀類(玉蜀黍(玉米)除外)產品,不含肉者20%
1905 麵包、糕餅、蛋糕、餅乾及其他烘製食品,不論是否含有可可;聖餐餅、盛裝藥物用之空囊、封緘糯米紙、米紙及其類似產品
- 19051000002脆麵包10%
- 19052000000薑餅及其類似品21%
- 19053100007甜餅乾25%
- 19053200006鬆餅及薄餅17.5%
- 19054000104乾麵包,烘焙麵包及類似烘焙製品,含肉者20%
- 19054000202乾麵包,烘焙麵包及類似烘焙製品,不含肉者20%
- 19059010003盛裝藥物用之空囊5%
- 19059020001米紙17.5%
- 19059030009專供嬰兒或幼童用餅乾5%
- 19059040007專供病患用餅乾5.5%
- 19059050004米菓20%
- 19059060002船用餅乾13.5%
- 19059070000甜甜圈及薄煎餅或其混合物10%
- 19059090006其他第1905節所屬之貨品20%
稅則上的第一、第二、第三欄稅率差在哪?
《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二把稅率分成 3 欄:第一欄適用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或與我國有互惠待遇國家或地區的進口貨物;第二欄只適用兩種情形的「特定」進口貨物:特定低度開發、開發中國家或地區的特定貨物,或與我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經濟合作協議國家或地區的特定貨物;不能適用前兩欄的,才適用第三欄。同時可以適用第一欄與第二欄時,取較低的稅率。中國大陸是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原則適用第一欄;第二欄對中國大陸只限 ECFA 早收清單的貨品。
本站各章與號列頁顯示的是第一欄稅率。第二欄在稅則表內以國別代碼標示適用對象,例如「免稅 (PA,GT,NI,SV,HN,NZ,SG)」;代碼只是稅則表上的標示,其中部分協定已停止或終止適用(如尼加拉瓜、薩爾瓦多、宏都拉斯),實際適用以關務署公告為準。郵包的零星物品另有規定:完稅價格超過免稅限額時,除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的物品外,按 5% 稅率課徵關稅;但單項或同號列物品合計超過新臺幣 2,000 元的,不算零星物品,要按各號列稅率課徵(總則五;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 8、9 條)。這條 5% 規定的條文只涵蓋郵包與旅客,快遞貨物依各號列稅率計算。
常見問題
- 關稅:從價稅號列是完稅價格 × 稅率,從量稅號列按數量或重量計算(自中國大陸進口原則適用第一欄)。
- 營業稅:以完稅價格加計關稅後的金額為稅基,由海關代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0 條、第 41 條);另課貨物稅或菸酒稅的商品,稅基還要再加計。
- 推廣貿易服務費:法定上限為貨品價格萬分之 4.25(貿易法第 21 條),現行按完稅價格萬分之 4 計收,應繳金額未逾新臺幣 100 元者免收。
- 同一納稅義務人在同一個半年度(1–6 月、7–12 月)內適用免稅放行超過 6 次,當期之後的進口就不再免稅(財政部 106 年 5 月 26 日台財關字第 1061011007 號令)。
- 同批快遞貨物不得拆開分別申報(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14 條)。
- 郵包超過限額時是整筆全額課徵,不是只課超出的部分(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 8 條)。
本頁的法源與資料從哪裡來?
- 關稅法第 3 條:關稅之徵收及進出口貨物稅則之分類,除關稅法另有規定外,依《海關進口稅則》規定;《海關進口稅則》另經立法程序制定公布。
- 海關進口稅則(全國法規資料庫標示修正日期 115 年 1 月 28 日):總則二稅率三欄、總則五郵包零星物品、解釋準則一至六。
- 關稅法第 21 條與《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進口前申請稅則預先審核。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0 條:進口貨物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後的數額計算營業稅;第 41 條:進口貨物營業稅由海關代徵。
- 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 7、8、9、11、12 條:新臺幣 2,000 元免稅、逾額按全額課徵、零星物品的定義、同一寄件人同一到達日寄給同一收件人的郵包合併計算、半年度逾 6 次不適用免稅。
- 經濟部 111 年 8 月 19 日經貿字第 11104603570 號公告: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同日經貿字第 111046035701 號公告:排除適用的貨品項目。
- 財政部 106 年 9 月 7 日台財關字第 1061018778 號公告:同批完稅價格新臺幣 2,000 元以下免稅;財政部 106 年 5 月 26 日台財關字第 1061011007 號令:半年度內免稅放行逾 6 次不適用。
- 財政部關務署《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112 年版總說明:21 類、97 章(第 77 章保留)、第 98 章於 HS 架構外增訂,以及 8 碼稅則號別、10 碼貿易管理及統計分類,再加 1 位檢查號碼。
-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輸入規定代號表》:輸入規定欄空白為「准許(免除簽發許可證)」。
使用限制:本頁統計由好運器稅則庫彙總,僅供查詢參考;號列歸屬、適用稅率與輸入規定以財政部關務署、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公告及海關核定為準。本頁不構成個案稅則分類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