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49010200
預煮或以其他方式調製之粒狀、片狀或其他加工(粉、碎粒及細粒除外)之未列名穀類(玉蜀黍(玉米)除外)產品,含米量不低於30%,不含肉者
預煮或調製之穀類產品(含米≥30%),粒狀/片狀/加工,不含肉
稅率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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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
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 (日本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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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
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 (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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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1
輸入商品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註:相關規定應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相關法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30 條 第 47 條
適用條文 第 30 條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 執行前項規定,查驗績效優良之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優惠之措施。 輸入第一項產品非供販賣,且其金額、數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免申請查驗。 看全文 ›
輔助說明進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前,須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衛生福利部申請輸入查驗並申報產品資訊後始得輸入;違反者可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歇業、停業。
違反罰則 第 47 條查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所登錄、建立或申報之資料不實,或依第九條第三項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品追… 看全文 ›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 3 條
適用條文 第 3 條報驗義務人應於產品到達港埠前十五日內或到達港埠後,向輸入港埠所在地之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前項查驗申請由代理人為之者,應檢具委託代理文件;代理人為個人者,並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以代理申請查驗及申報為業務之事業者,並應檢具報關(驗)業務證照、公司或商號登記證明文件。 看全文 ›
輔助說明查看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進口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等相關產品前,報驗義務人須於產品到達港埠前十五日內或到港後,向輸入港埠所在地查驗機關申請輸入查驗;本辦法僅規範查驗程序,相關處罰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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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W0
大陸物品不准輸入。
相關法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40 條
適用條文 第 40 條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關稅等稅捐之徵收及處理等,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輸往或攜帶進入大陸地區之物品,以出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通關及處理,依輸出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看全文 ›
輔助說明查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大陸物品原則上不准輸入臺灣地區,僅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之項目始得輸入;輸入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須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辦理檢驗、檢疫及關稅等程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第 7 條
適用條文 第 7 條大陸地區物品,除下列各款規定外,不得輸入臺灣地區: 一、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項目及其條件之物品。 二、古物、宗教文物、民族藝術品、民俗文物、藝術品、文化資產維修材料及文教活動所需之少量物品。 三、自用之研究或開發用樣品。 四、依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規定准許輸入之物品。 五、供學校、研究機構及動物園用之動物。 六、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 看全文 ›
輔助說明查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除主管機關公告准許之項目外,大陸地區物品不得輸入臺灣地區;輸入前應確認該品項屬准許輸入項目並符合所定輸入條件。
貿易法 第 15 條 第 28 條
適用條文 第 15 條出進口人輸出入貨品經核發輸出入許可證者,應依許可證內容辦理輸出入。 貨品輸出入許可證之核發、更改與有效期限、產地標示、商標申報、來源識別或來源識別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看全文 ›
輔助說明本貨品屬大陸物品不准輸入項目,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逕行報運進口;違反禁止或管制規定擅自輸入者,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入貨品。
違反罰則 第 28 條查看 貿易法 ›出進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與禁止或管制國家或地區為貿易行為。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暫停貨品輸出入行為或其他必要措施。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限制輸出入貨品之規定。 四、違反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輸出或未經取得出口國之許可文件輸入。 五、違反… 看全文 ›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官方稅則預審案例 共 5 筆
財政部關務署對下列申報貨品的官方稅則分類見解,可作為您歸列稅號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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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菌包裝米飯(白飯)200g 2016-11-11
申報貨品:無菌包裝米飯(白飯)200g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之資料說明,係越光米經浸泡、殺菌、加水、用蒸氣煮飯、包裝而成,使用微波爐加熱或以開水煮後食用,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1904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1904.90.10.20-0號。
材質成分:100% 越光米白飯
功能用途:休閒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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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野 炙燒鱈魚子粥 (Broiled Cod roe porridge) 2016-04-07
申報貨品:天野 炙燒鱈魚子粥 (Broiled Cod roe porridge)
分類理由:本案貨物「炙燒鱈魚子粥/Broiled Cod roe porridge」,成分為白米48.92%、雞蛋21.03%、調味鱈魚子9.82%、鱈魚子3.7%及其他16.5%,依檢附資料說明,係白米添加調味料,經烹煮、加入其他配料、冷凍乾燥後包裝製成,係即食沖泡食品,依據HS解釋準則一、六之規定,並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1904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1904.90.10.20-0「預煮或以其他方式調製之粒狀、片狀或其他加工(粉、碎粒及細粒除外)之未列名穀類(玉蜀黍(玉米)除外)產品,含米量不低於30%,不
材質成分:白米48.92%、雞蛋(乾燥)21.03%、調味鱈魚子9.82%、鱈魚子3.70%、蔥(乾燥)3.70%、鹽3.23%、發酵調味料1.99%、白菜萃取粉1.23%、鯛魚萃取粉0.98%、小魚乾萃取物0.98%、味醂0.98%、醬油0.73%、香菇萃取粉0.16%、昆布粉0.06%、調味劑(L-麩酸鈉)1.08%、香料0.63%、粘稠劑(羥丙基磷酸二澱粉)0.63%、抗氧化劑(維生素E)0.06%、碳酸氫鈉0.03%、紅麴色素0.03%
功能用途:食品/即食沖泡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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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凍手工風味烤飯糰 750g/個 2011-06-29
申報貨品:冷凍手工風味烤飯糰 750g/個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冷凍手工風味烤飯糰 750g/個」,依據檢附資料,其成分含米95.61%、鰹魚0.01%…等,係米粒烹煮再經調味食品,參酌(98)高預字第062號稅則預先審核案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1904.90.10.20-0。
材質成分:米95.61、醬油1.61、糖類0.80(砂糖0.37、乳糖0.36、葡萄糖果糖液糖0.07)、食鹽0.70、菜籽油0.48、醬油粉0.42、澱粉0.23、酵母抽取物0.09、昆布味精0.02、鰹魚0.01、昆布0.01、增稠劑(加工澱粉)0.02
功能用途:微波6分鐘即可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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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米漢堡(黑胡椒口味) 2009-05-25
申報貨品:素米漢堡(黑胡椒口味)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資料說明,係以米55%蒸煮至9.5分熟趁熱壓製成圓餅狀,然後兩片餅狀中間夾調味料而成,參據H.S.中文版註解對稅則第1904節之詮釋,歸列貨品分類號列1904.90.10.20-0。
材質成分:A.米55% B.素肉粒22.5%、胡蘿蔔5%、蘿蔔乾3%、香菇丁3%、糖1.5%、鹽1%、黑胡椒1%、醬油2%、大豆油6%
功能用途:食用素食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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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凍燒烤飯糰 140g/2個入 2009-03-25
申報貨品:冷凍燒烤飯糰 140g/2個入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冷凍燒烤飯糰,主成分為完整米粒炊煮再經調味燒烤,符合H.S註解對稅則1904節「本組包括預煮或其他方式調製之榖物粒」詮釋之範疇,歸列貨品分類號列1904.90.10.20-0。
材質成分:成分(%):粳米37.89、糯米1.89、醬油2.93、柴魚濃縮1.24、食鹽0.47、水53.84
功能用途:真空冷凍包裝料理
以上為歷史預先審核案例,實際稅則分類仍以海關核定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 日本 212.25 公噸 63.80%
- 南韓 87.18 公噸 26.21%
- 印尼 25.06 公噸 7.53%
- 義大利 3.60 公噸 1.08%
- 印度 2.14 公噸 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