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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0000001

啤酒,麥芽釀造

啤酒(beer),禾本科(Hordeum)大麥麥芽經發酵釀造之含酒精飲料

稅率

第一欄(一般稅率) 0%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0% (PA,GT,NI,SV,HN,NZ,SG,SZ,MH)
第三欄 50%

輸入 / 輸出規定

輸入規定(台灣)

  • 463

    一、應檢附財政部核發之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影本或財政部同意文件。如屬進口供自用之菸酒,其數量不超過下列規定者免附:(一)菸:捲菸5條(1000支)、雪茄125支、菸絲5磅。(二)酒:5公升。二、進口供分裝之菸,業者於報關時應報明其用途,並檢附生產國政府或政府授權之商會所出具之原產地證明。

    相關法律
    菸酒管理法 第 16 條 第 45 條
    適用條文 第 16 條

    菸酒進口業者之組織,以公司為限。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依法取得菸酒進口業設立許可或許可執照之合夥或獨資事業,其負責人於修正施行後未變更者,不在此限。 申請設立菸酒進口業者,應填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並於取得設立許可之日起算二年內,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執照,於領得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 申請菸酒進口業者設立許可及核發許可執照之…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菸酒應檢附財政部核發之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影本或同意文件(自用且未逾免附數量者除外);未依法取得許可執照即輸入菸酒者屬輸入私菸、私酒,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罰則 第 45 條

    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 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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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01

    輸入酒品應依照財政部及衛生福利部會銜發布「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規定,向財政部申請辦理輸入查驗。

    相關法律
    菸酒管理法 第 39 條 第 45 條
    適用條文 第 39 條

    衛生主管機關應抽查菸酒製造業者之作業衛生及紀錄;必要時,並得取樣檢驗及查扣紀錄,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但取樣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 前項衛生抽查,必要時,衛生主管機關得會同主管機關為之。 進口酒類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經查驗不符衛生標準者,不得輸入。但非供銷售,且未逾一定數量或供特定用途者,不在此限。 前項查驗,得採逐批查驗、抽批查驗或書面核放方式辦理;採逐批查驗或抽批查驗抽中批…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輸入酒品應依「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向財政部申請辦理輸入查驗,並取得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未依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酒類者屬輸入私酒,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

    違反罰則 第 45 條

    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 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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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第 3 條
    適用條文 第 3 條

    進口酒類應申請查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查驗: 一、進口供自用之酒類且進口數量不超過五公升。 二、進口酒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符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三、進口供製酒以外用途使用之未變性酒精。 四、進口非供銷售之酒類,作為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者,其完稅價格在美金一千元以下。 五、進口非供銷售之酒類,作為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者,其完稅價格逾美金一千元,因特殊…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酒類(自用且五公升以下等情形除外)應向財政部申請進口酒類衛生安全查驗,經逐批或抽批查驗合格後始得輸入;查驗不合格者應辦理退運或銷毀。

    查看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
稽徵代號
B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官方稅則預審案例 共 7 筆

財政部關務署對下列申報貨品的官方稅則分類見解,可作為您歸列稅號的參考:

  • 三得利京之奢華啤酒 500ml 2017-08-14

    申報貨品:三得利京之奢華啤酒 500ml

    分類理由:本案貨物「三得利京之奢華啤酒」,係由麥芽與啤酒花發酵製成,並添加0.9%小麥烈酒調味,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2203節之詮釋,並參據(103)基預字第0647號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答覆函案例之分類意旨,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203.00.00.00-1「啤酒,麥芽釀造」。

    材質成分:Malt 8.1%、Hop 0.1%、Sugar 9.1%、Spirits 0.9%、Yeast 1.0%、Water 80.8%

    功能用途:零售

    發文文號 106AA0514

  • 三得利秋之旬味啤酒 500ml 酒精濃度為6% 2016-07-28

    申報貨品:三得利秋之旬味啤酒 500ml 酒精濃度為6%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根據申請人檢附資料,主成分為啤酒,經添加小麥製酒調味之調味啤酒,酒精濃度為6%,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2203節之詮釋,(103)基預字第0647號、(105)基預字第0415號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答覆函及歐盟BTI Reference GB122618103之分類意旨,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203.00.00.00-1「啤酒,麥芽釀造」。

    材質成分:Beer 99.1%(Malt(麥芽),Hop(啤酒花),Yeast(酵母),Water(水),Syrup(糖漿)) Spirits(蒸餾酒) 0.9%

    功能用途:零售

    發文文號 105AA0553

  • 三得利春旬啤酒 350ml 酒精濃度為5% 2016-06-02

    申報貨品:三得利春旬啤酒 350ml 酒精濃度為5%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根據申請人檢附資料,主成分為啤酒,經添加小麥製酒調味之調味啤酒,酒精濃度為5%,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2203節之詮釋、(103)基預字第0647號及(103)基預字第0675號預先審核答覆函之分類意旨,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203.00.00.00-1「啤酒,麥芽釀造」。

    材質成分:Beer 99.75%(Malt(麥芽),Hop(啤酒花),Yeast(酵母),Water(水),Syrup(糖漿)) Spirits(蒸餾酒) 0.25%

    功能用途:零售

    發文文號 105AA0415

  • 三得利南瓜啤酒 350ml 2015-10-14

    申報貨品:三得利南瓜啤酒 350ml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其使用原料及加工製程說明,係為添加香料之麥芽釀造啤酒,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2203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203.00.00.00-1。

    材質成分:Malt(麥芽) 17.81%、Hop(啤酒花) 0.06%、Pumpkin(南瓜) 0.01%、Flavor(香料) 0.07% Yeast(酵母) 1.26%、Water(水) 80.79% 最終酒精度5%

    功能用途:零售

    發文文號 104AA0603

  • 三得利豪華秋啤 500ml 2014-09-18

    申報貨品:三得利豪華秋啤 500ml

    分類理由:本案如係以啤酒為主,經添加小麥製酒調味之調味啤酒,參據HS中文註解對稅則第2203節之詮釋及(97)基預字0669號稅則預先審核案例之分類意旨,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203.00.00.00-1「啤酒,麥芽釀造」項下。

    材質成分:Malt(麥芽) 9.05%、Hop(啤酒花) 0.11%、Syrup(糖類) 9.95%、Spirits(小麥製酒) 0.81% Yeast(酵母) 1.13%、Water(水) 78.95%;最終酒精度6%

    功能用途:零售

    發文文號 103AA0647

  • X.O.Beer 型號:Premium Beer Flavoured with X.O.Cognac 規格:33... 2013-08-08

    申報貨品:X.O.Beer 型號:Premium Beer Flavoured with X.O.Cognac 規格:330ml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之資料說明,主成分為啤酒,經X.O.Cognac調味之白蘭地調味啤酒,參據HS中文註解對稅則第2203節之詮釋及參考歐盟BTI Reference GB122618103稅則分類案例之分類意旨,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203.00.00.00-1。

    材質成分:Beer 97% (Water、malted barley、Hops、Yeast) 2% Cognac X.O. to 40% vol 1% flavouring(Natural Honey flavour)

    功能用途:Premium beer for tasting moment

    發文文號 102AA0675

以上為歷史預先審核案例,實際稅則分類仍以海關核定為準。

化學品 / 列管法規

列管標記
B
列管類別
(B)酒稅
適用稅率
NT$26/L

菸酒稅法第 8 條 酒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釀造酒類: (一) 啤酒:每公升徵收新臺幣 26 元。 (二) 其他釀造酒: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 7 元。 二、蒸餾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 2.5 元。 三、再製酒類:酒精成分超過百分之 20 者,每公升徵收新臺幣 185 元; 酒精成分在百分之 20 以下者,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 7 元。 四、料理酒:每公升徵收新臺幣 9 元。 五、其他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 7 元。 六、酒精:每公升徵收新臺幣 15 元。 (菸酒稅法 114-01-24 修正)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1. 中國大陸 149,219.75 公噸 57.67%
  2. 日本 45,485.49 公噸 17.58%
  3. 越南 23,168.40 公噸 8.95%
  4. 英國 10,890.73 公噸 4.21%
  5. 南韓 7,693.79 公噸 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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