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2 章「飲料、酒類及醋」進口關稅多少?75 個號列的稅率與輸入規定
速答:第 22 章要繳多少關稅?
第 22 章「飲料、酒類及醋」共有 75 個稅則號列,第一欄稅率最常見的是 20%。其中 16 個號列為 0%(占 21.3%),從價稅率最高 40%。73 個號列標有輸入規定代號,最常見的是 W01(39 個號列)。進口時另依完稅價格加計關稅(及貨物稅、菸酒稅等)後的金額課徵營業稅,小額免稅規定見下方常見問題;實際應繳稅額以海關核定為準。
第 22 章的號列稅率怎麼分布?
- 0% 16
- 超過 0% 至 5% 5
- 超過 5% 至 10% 13
- 超過 10% 41
- 從量或其他計稅方式 0
依各號列第一欄稅率計算,共 75 個號列。資料來源:好運器稅則庫(同步財政部關務署稅則資料),2026-09-16 彙總。
第 22 章常見哪些輸入規定代號?
輸入規定代號標在號列上,代表進口前可能要辦的檢驗、檢疫、許可或大陸物品管制。代號可能只涉及號列下的部分商品,請點進號列看完整說明。號列沒有代號,代表貿易管制面准許輸入、免簽發許可證,但不代表免檢驗檢疫或免稅。
W01
輸入酒品應依照財政部及衛生福利部會銜發布「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規定,向財政部申請辦理輸入查驗。
39 個號列
463
應檢附財政部核發之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影本或財政部同意文件。如屬進口供自用之菸酒,其數量不超過下列規定者免附:(一)菸:捲菸5條(1000支)、雪茄125支、菸絲5磅。
38 個號列
MW0
大陸物品不准輸入。
35 個號列
F01
輸入商品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註:相關規定應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31 個號列
MP1
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應符合「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之規定。
2 個號列
251
應檢附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同意文件。
2 個號列
本章屬稅則第 1 至 24 章(動植物產品、油脂、調製食品、飲料與菸類等),不在大陸工業產品少量輸入免辦輸入許可證公告的範圍內。標 MW0 的大陸物品,除法規另有例外或經專案核准外,不准輸入,不論郵寄或快遞都一樣。
第 22 章有哪些稅則號列?
2201 水,包括天然水或人造礦泉水及汽水(碳酸水),未含糖或其他甜味料及香料者;雪及冰
- 22011010009礦泉水,未含糖或其他甜味料及香料者5%
- 22011020007汽水(碳酸水),未含糖或其他甜味料及香料者5%
- 22019010002雪及冰0%
- 22019090103未經澄清或淨化處理之天然水,以管線直接輸送者0%
- 22019090906其他水,未含糖或其他甜味料及香料者0%
2202 水,包括礦泉水及汽水(碳酸水),含糖或其他甜味料或香料及其他未含酒精飲料,但不包括第2009節之果汁、堅果汁或蔬菜汁
- 22021000108汽水(碳酸水),含糖或其他甜味料或香料者10%
- 22021000206礦泉水,含糖或其他甜味料或香料者10%
- 22021000901其他水,含糖或其他甜味料或香料者10%
- 22029100002不含酒精之啤酒10%
- 22029911001未發酵稀釋天然蜜柑橘汁20%
- 22029912000未發酵稀釋天然葡萄柚汁20%
- 22029913009未發酵稀釋天然鳳梨汁20%
- 22029914008未發酵稀釋天然番茄汁20%
- 22029915007未發酵稀釋天然葡萄汁20%
- 22029916006未發酵稀釋天然蘋果汁20%
- 22029917005未發酵稀釋天然檄樹果汁20%
- 22029919003其他未發酵稀釋天然果汁20%
- 22029921009未發酵柑橘汁飲料20%
- 22029922008未發酵葡萄柚汁飲料20%
- 22029923007未發酵鳳梨汁飲料20%
- 22029924006未發酵番茄汁飲料20%
- 22029925005未發酵葡萄汁飲料20%
- 22029926004未發酵蘋果汁飲料20%
- 22029927003未發酵檄樹果汁飲料20%
- 22029929001其他未發酵果汁飲料20%
- 22029930008未發酵稀釋蔬菜汁及飲料20%
- 22029990103麥芽飲料,不含酒精10%
- 22029990201未發酵綜合蔬果汁及飲料10%
- 22029990309含人參之飲料,不含酒精10%
- 22029990915其他未含酒精飲料水,含糖或其他甜味料或香料者(含乳製品,其乳脂肪及非脂肪乳固形物之總含量低於6﹪者)10%
- 22029990997其他未含酒精飲料水,含糖或其他甜味料或香料者(不含乳製品)10%
2203 啤酒,麥芽釀造
2204 鮮葡萄酒(包括加強酒);葡萄醪,第2009節所指之葡萄汁除外
- 22041010006香檳10%
- 22041090009其他汽泡酒20%
- 22042100005其他鮮葡萄酒,裝在2公升或以下之容器內者10%
- 22042200004其他鮮葡萄酒,裝在超過2公升但不超過10公升之容器內者10%
- 22042900007其他鮮葡萄酒,裝在超過10公升之容器內者10%
- 22043000004其他葡萄醪20%
2205 威米酒(苦艾酒)及加香料之其他鮮葡萄酒
- 22051000105威米酒(苦艾酒)及加香料之其他鮮葡萄酒,酒精強度(以容積計)在20%及以下,裝在2公升或以下之容器內20%
- 22051000203威米酒(苦艾酒)及加香料之其他鮮葡萄酒,酒精強度(以容積計)超過20%,裝在2公升或以下之容器內20%
- 22059000108威米酒(苦艾酒)及加香料之其他鮮葡萄酒,酒精強度(以容積計)在20%及以下,裝在超過2公升之容器內者20%
- 22059000206威米酒(苦艾酒)及加香料之其他鮮葡萄酒,酒精強度(以容積計)超過20%,裝在超過2公升之容器內者20%
2206 其他釀造飲料(例如蘋果酒、梨酒、蜂蜜酒、清酒);未列名釀造飲料混合品或釀造飲料與未含酒精飲料之混合品
- 22060010006穀類酒20%
- 22060020004果類酒20%
- 22060030002蜂蜜酒20%
- 22060090009其他釀造飲料;未列名釀造飲料混合品或釀造飲料與未含酒精成分之飲料混合品20%
2207 未變性之乙醇(酒精),酒精強度(以容積計)在80%或以上者;已變性之乙醇(酒精)及其他酒精,任何酒精強度者
- 22071010101供化學反應合成製造化學產品之工業用未變性之乙醇(酒精),酒精強度(以容積計)為80%3%
- 22071010209供化學反應合成製造化學產品之工業用未變性之乙醇(酒精),酒精強度(以容積計)超過80%3%
- 22071090104其他未變性之乙醇(酒精),酒精強度(以容積計)為80%者20%
- 22071090211其他未變性之乙醇(酒精),酒精強度(以容積計)超過80%未超過90%者 20%
- 22071090220其他未變性之乙醇(酒精),酒精強度(以容積計)超過90%者 20%
- 22072010001供化學反應合成製造化學產品之工業用已變性之乙醇(酒精),任何酒精強度者3%
- 22072090004其他已變性之乙醇(酒精)及酒精,任何酒精強度者20%
2208 未變性之乙醇,其酒精強度以容積計低於80%者;烈酒、利口酒及其他含酒精成分之飲料
- 22082010000葡萄白蘭地0%
- 22082090003蒸餾葡萄酒或葡萄渣而得之其他酒0%
- 22083000000威士忌酒0%
- 22084000008蘭姆酒及蒸餾發酵甘蔗製品而得之其他酒0%
- 22085000005琴酒及荷蘭杜松子酒0%
- 22086000003伏特加酒0%
- 22087000001利口酒及甘露酒0%
- 22089010005未變性之乙醇,其酒精強度以容積計低於80%者40%
- 22089020003水果白蘭地0%
- 22089040009龍舌蘭酒(Tequila,Mezcal)0%
- 22089050006茴香烈酒(Ouzo)0%
- 22089060004寇恩酒(Korn)0%
- 22089070002酒精強度以容積計不超過10%之再製酒0%
- 22089080000檄樹酒40%
- 22089090115米酒,以米類為原料,採用酒麴或酵素,經液化、糖化、發酵及蒸餾而製成之蒸餾酒40%
- 22089090124以米類為原料,採用酒麴或酵素,經液化、糖化、發酵、蒸餾及調和酒精而製成之酒40%
- 22089090197其他穀類酒40%
- 22089090204其他果類酒40%
- 22089090357其他再製酒,酒精強度(以容積計)在20%及以下,但在10%以上者40%
- 22089090366其他再製酒,酒精強度(以容積計)超過20%者40%
- 22089090909其他烈酒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之飲料40%
2209 醋及以醋酸製成之醋代用品
稅則上的第一、第二、第三欄稅率差在哪?
《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二把稅率分成 3 欄:第一欄適用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或與我國有互惠待遇國家或地區的進口貨物;第二欄只適用兩種情形的「特定」進口貨物:特定低度開發、開發中國家或地區的特定貨物,或與我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經濟合作協議國家或地區的特定貨物;不能適用前兩欄的,才適用第三欄。同時可以適用第一欄與第二欄時,取較低的稅率。中國大陸是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原則適用第一欄;第二欄對中國大陸只限 ECFA 早收清單的貨品。
本站各章與號列頁顯示的是第一欄稅率。第二欄在稅則表內以國別代碼標示適用對象,例如「免稅 (PA,GT,NI,SV,HN,NZ,SG)」;代碼只是稅則表上的標示,其中部分協定已停止或終止適用(如尼加拉瓜、薩爾瓦多、宏都拉斯),實際適用以關務署公告為準。郵包的零星物品另有規定:完稅價格超過免稅限額時,除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的物品外,按 5% 稅率課徵關稅;但單項或同號列物品合計超過新臺幣 2,000 元的,不算零星物品,要按各號列稅率課徵(總則五;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 8、9 條)。這條 5% 規定的條文只涵蓋郵包與旅客,快遞貨物依各號列稅率計算。
常見問題
- 關稅:從價稅號列是完稅價格 × 稅率,從量稅號列按數量或重量計算(自中國大陸進口原則適用第一欄)。
- 營業稅:以完稅價格加計關稅後的金額為稅基,由海關代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0 條、第 41 條);另課貨物稅或菸酒稅的商品,稅基還要再加計。
- 推廣貿易服務費:法定上限為貨品價格萬分之 4.25(貿易法第 21 條),現行按完稅價格萬分之 4 計收,應繳金額未逾新臺幣 100 元者免收。
- 同一納稅義務人在同一個半年度(1–6 月、7–12 月)內適用免稅放行超過 6 次,當期之後的進口就不再免稅(財政部 106 年 5 月 26 日台財關字第 1061011007 號令)。
- 同批快遞貨物不得拆開分別申報(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14 條)。
- 郵包超過限額時是整筆全額課徵,不是只課超出的部分(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 8 條)。
本頁的法源與資料從哪裡來?
- 關稅法第 3 條:關稅之徵收及進出口貨物稅則之分類,除關稅法另有規定外,依《海關進口稅則》規定;《海關進口稅則》另經立法程序制定公布。
- 海關進口稅則(全國法規資料庫標示修正日期 115 年 1 月 28 日):總則二稅率三欄、總則五郵包零星物品、解釋準則一至六。
- 關稅法第 21 條與《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進口前申請稅則預先審核。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0 條:進口貨物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後的數額計算營業稅;第 41 條:進口貨物營業稅由海關代徵。
- 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 7、8、9、11、12 條:新臺幣 2,000 元免稅、逾額按全額課徵、零星物品的定義、同一寄件人同一到達日寄給同一收件人的郵包合併計算、半年度逾 6 次不適用免稅。
- 經濟部 111 年 8 月 19 日經貿字第 11104603570 號公告: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同日經貿字第 111046035701 號公告:排除適用的貨品項目。
- 財政部 106 年 9 月 7 日台財關字第 1061018778 號公告:同批完稅價格新臺幣 2,000 元以下免稅;財政部 106 年 5 月 26 日台財關字第 1061011007 號令:半年度內免稅放行逾 6 次不適用。
- 財政部關務署《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112 年版總說明:21 類、97 章(第 77 章保留)、第 98 章於 HS 架構外增訂,以及 8 碼稅則號別、10 碼貿易管理及統計分類,再加 1 位檢查號碼。
-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輸入規定代號表》:輸入規定欄空白為「准許(免除簽發許可證)」。
使用限制:本頁統計由好運器稅則庫彙總,僅供查詢參考;號列歸屬、適用稅率與輸入規定以財政部關務署、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公告及海關核定為準。本頁不構成個案稅則分類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