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60090009 其他釀造飲料;未列名釀造飲料混合品或釀造飲料與未含酒精成分之飲料混合品
除穀類酒(22060010006)、果類酒(22060020004)及蜂蜜酒(22060030002)以外的釀造飲料,如康普茶等
稅率
- 第一欄(一般稅率)
- 20%
-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 0% (PA,GT,NI,SV,HN,NZ,SG,SZ,BZ)
- 第三欄
- 50%
稽徵代號:B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日本海關)
- 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 463 一、應檢附財政部核發之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影本或財政部同意文件。如屬進口供自用之菸酒,其數量不超過下列規定者免附:(一)菸:捲菸5條(1000支)、雪茄125支、菸絲5磅。(二)酒:5公升。二、進口供分裝之菸,業者於報關時應報明其用途,並檢附生產國政府或政府授權之商會所出具之原產地證明。
- 菸酒管理法
:適用條文 第 16 條 — 菸酒進口業者之組織,以公司為限。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依法取得菸酒進口業設立許可或許可執照之合夥或獨資事業,其負責人於修正施行後未變更者,不在此限。
申請設立菸酒進口業者,應填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並於取得設立許可之日起算二年內,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執照,於領得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
申請菸酒進口業者設立許可及核發許可執照之… 輔助說明:進口菸酒應檢附財政部核發之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影本或同意文件(自用且未逾免附數量者除外);未依法取得許可執照即輸入菸酒者屬輸入私菸、私酒,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罰則 第 45 條 — 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
- MW0 大陸物品不准輸入。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適用條文 第 40 條 — 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關稅等稅捐之徵收及處理等,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輸往或攜帶進入大陸地區之物品,以出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通關及處理,依輸出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輔助說明:大陸物品原則上不准輸入臺灣地區,僅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之項目始得輸入;輸入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須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辦理檢驗、檢疫及關稅等程序。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適用條文 第 7 條 — 大陸地區物品,除下列各款規定外,不得輸入臺灣地區:
一、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項目及其條件之物品。
二、古物、宗教文物、民族藝術品、民俗文物、藝術品、文化資產維修材料及文教活動所需之少量物品。
三、自用之研究或開發用樣品。
四、依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規定准許輸入之物品。
五、供學校、研究機構及動物園用之動物。
六、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 輔助說明:除主管機關公告准許之項目外,大陸地區物品不得輸入臺灣地區;輸入前應確認該品項屬准許輸入項目並符合所定輸入條件。
- 貿易法
:適用條文 第 15 條 — 出進口人輸出入貨品經核發輸出入許可證者,應依許可證內容辦理輸出入。
貨品輸出入許可證之核發、更改與有效期限、產地標示、商標申報、來源識別或來源識別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輔助說明:本貨品屬大陸物品不准輸入項目,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逕行報運進口;違反禁止或管制規定擅自輸入者,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入貨品。 違反罰則 第 28 條 — 出進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與禁止或管制國家或地區為貿易行為。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暫停貨品輸出入行為或其他必要措施。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限制輸出入貨品之規定。
四、違反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輸出或未經取得出口國之許可文件輸入。
五、違反…
- W01 輸入酒品應依照財政部及衛生福利部會銜發布「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規定,向財政部申請辦理輸入查驗。
- 菸酒管理法
:適用條文 第 39 條 — 衛生主管機關應抽查菸酒製造業者之作業衛生及紀錄;必要時,並得取樣檢驗及查扣紀錄,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但取樣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
前項衛生抽查,必要時,衛生主管機關得會同主管機關為之。
進口酒類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經查驗不符衛生標準者,不得輸入。但非供銷售,且未逾一定數量或供特定用途者,不在此限。
前項查驗,得採逐批查驗、抽批查驗或書面核放方式辦理;採逐批查驗或抽批查驗抽中批… 輔助說明:輸入酒品應依「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向財政部申請辦理輸入查驗,並取得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未依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酒類者屬輸入私酒,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 違反罰則 第 45 條 — 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
-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適用條文 第 3 條 — 進口酒類應申請查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查驗:
一、進口供自用之酒類且進口數量不超過五公升。
二、進口酒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符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三、進口供製酒以外用途使用之未變性酒精。
四、進口非供銷售之酒類,作為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者,其完稅價格在美金一千元以下。
五、進口非供銷售之酒類,作為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者,其完稅價格逾美金一千元,因特殊… 輔助說明:進口酒類(自用且五公升以下等情形除外)應向財政部申請進口酒類衛生安全查驗,經逐批或抽批查驗合格後始得輸入;查驗不合格者應辦理退運或銷毀。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官方稅則預審案例(共 5 筆)
財政部關務署對下列申報貨品的官方稅則分類見解,可作為您歸列稅號的參考:
- 申報貨品::人參藍莓冰酒 Q/JGY0004S / 375ml/瓶、酒精濃度11%vol(2016-12-02)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資料說明,係以人參藍莓酒(99.96%)、山梨酸鉀(0.02%)及檸檬酸(0.02%)調配而成之人參藍莓冰酒(酒精度11%)、其中人參藍莓酒乃以藍莓(82%)、人參(1%)、蜂蜜(10%)、白砂糖(3.96%)及高梁蒸餾酒(3%)等原料混合發酵而成,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2206之詮釋、美國海關CROSS案例NY 855175號之分類意旨及衛生福利部105.10.24衛部中字第1051841629號函釋,本案酒品未涉中醫傳統固有成方,不以中藥管理,惟不得宣稱標示醫療效能,本案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 材質成分::人參藍莓酒(含其他成分)99.96%、山梨酸鉀0.02%、檸檬酸0.02% 原料:藍莓、人參、蜂蜜、白砂糖、山梨酸鉀、檸檬酸 功能用途::除人參酒功效外(大補元氣、益六腑、安精神、健脾補肺、益氣生津等功效),藍莓另有纖維素、維生素和抗氧化素及包括降低罹患心血管疾病和腫瘤的風險等等 食用限量:人參食用量≦3g/天,本品食用量≦750mL/天 不適宜人群:孕婦、哺乳期婦女及14週歲以下兒童不宜食用 發文文號 105AA0966
- 申報貨品::英文名稱:SHIZUKU SILVER 日文名稱:悠久の梅雫(2015-08-14)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之資料說明,係以10年以上純米清酒浸泡梅子而得之梅子清酒,屬以釀造酒為基酒之再製酒,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2206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206.00.90.00-9「其他釀造飲料;未列名釀造飲料混合品或釀造飲料與未含酒精成分之飲料混合品」。 材質成分::Plum(Nanko-ume 100%)、Vintage SAKE(Yamabuki 10 years)、Brown sugar 功能用途::飲用酒類商品 發文文號 104AA0489
- 申報貨品::英文名稱:mon‧mume 日文名稱:シャルドネと梅酒mon‧ mume(2015-08-14)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之資料說明,係以10年以上純米清酒浸泡梅子而得之梅子清酒,另添加CHARDONNAY白葡萄酒,屬釀造飲料之混合品,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2206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206.00.90.00-9「其他釀造飲料;未列名釀造飲料混合品或釀造飲料與未含酒精成分之飲料混合品」。 材質成分::Plum(Nanko-ume 100%)、Vintage SAKE(Yamabuki 10 years)、Chardonnay wine 功能用途::飲用酒類商品 發文文號 104AA0491
- 申報貨品::ASAHI RED EYE(2013-12-11)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其使用原料及加工製程分析,係經發酵、熟成等製程,屬釀造飲料與未含酒精成分之飲料混合品,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2206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206.00.90.00-9。 材質成分::水 67%、麥芽<1%、啤酒花<1%、糖類 3%、焦糖色素<1%、蕃茄汁 20%、檸檬汁 2%、酵母萃取<1%、大豆蛋白質<1%、蔬菜色素<1%、香料<1%、酸味料<1%、酒精濃度3.5% 功能用途::酒精性飲料 發文文號 102AA0975
- 申報貨品::純米柚子酒 產品種類:穀類釀造酒、附件一 容量:500毫升 酒精成份:8.5度(2011-11-04)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資料及製程說明,係釀造米酒(未經蒸餾)後加入柚子汁及糖之再製酒,參據HS中文註解對稅則第2206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206.00.90.00-9。 材質成分::米、米麴、柚子果汁、砂糖 發文文號 100AA0801
以上為歷史預先審核案例,實際稅則分類仍以海關核定為準。
化學品 / 列管法規
B (B)酒稅 NT$7/L/度 菸酒稅法第 8 條
酒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釀造酒類:
(一) 啤酒:每公升徵收新臺幣 26 元。
(二) 其他釀造酒: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 7 元。
二、蒸餾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 2.5 元。
三、再製酒類:酒精成分超過百分之 20 者,每公升徵收新臺幣 185 元;
酒精成分在百分之 20 以下者,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 7 元。
四、料理酒:每公升徵收新臺幣 9 元。
五、其他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 7 元。
六、酒精:每公升徵收新臺幣 15 元。
(菸酒稅法 114-01-24 修正)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 南韓 352.23 公噸 25.22%
- 日本 262.94 公噸 18.83%
- 奧地利 216.79 公噸 15.52%
- 波蘭 169.37 公噸 12.13%
- 西班牙 67.79 公噸 4.85%
同類稅則號列(相關 CCC Code)
延伸閱讀與工具
快遞單號預報
請輸入快遞單號
在政府海關網站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