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71090220
其他未變性之乙醇(酒精),酒精強度(以容積計)超過90%者
除工業用化學合成(22071010209)以外的未變性乙醇,酒精>90%(容積),如95%藥用酒精
稅率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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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
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 (日本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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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
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 (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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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製酒及製藥酒以外工業使用之自用未變性酒精,應檢附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之同意文件;供製酒使用之未變性酒精,應檢附財政部之同意文件;供軍事機關、軍事學校及軍醫院使用之自用未變性酒精,應檢附國防部之同意文件;供製藥酒工業使用之自用未變性酒精,應檢附衛生福利部之同意文件;供醫療使用之自用未變性酒精,應檢附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開業證明文件影本;供檢驗使用之自用未變性酒精,應檢附檢測產品之各主管機關同意或證明用途文件;供學校實驗研究使用之自用未變性酒精,應檢附教育部之同意文件;供中央研究院實驗研究使用之自用未變性酒精,應檢附中央研究院之同意文件;供能源使用之自用未變性酒精,應檢附經濟部能源署之同意文件。二、酒精成分達百分之九十九點五以上,且單位包裝容量為五公升以下之無水酒精,供醫療、檢驗、實驗研究使用者,應檢附財政部核發之未變性酒精進口業許可執照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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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01
輸入酒品應依照財政部及衛生福利部會銜發布「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規定,向財政部申請辦理輸入查驗。
相關法律菸酒管理法 第 39 條 第 45 條
適用條文 第 39 條衛生主管機關應抽查菸酒製造業者之作業衛生及紀錄;必要時,並得取樣檢驗及查扣紀錄,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但取樣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 前項衛生抽查,必要時,衛生主管機關得會同主管機關為之。 進口酒類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經查驗不符衛生標準者,不得輸入。但非供銷售,且未逾一定數量或供特定用途者,不在此限。 前項查驗,得採逐批查驗、抽批查驗或書面核放方式辦理;採逐批查驗或抽批查驗抽中批… 看全文 ›
輔助說明輸入酒品應依「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向財政部申請辦理輸入查驗,並取得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未依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酒類者屬輸入私酒,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
違反罰則 第 45 條查看 菸酒管理法 ›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 看全文 ›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第 3 條
適用條文 第 3 條進口酒類應申請查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查驗: 一、進口供自用之酒類且進口數量不超過五公升。 二、進口酒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符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三、進口供製酒以外用途使用之未變性酒精。 四、進口非供銷售之酒類,作為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者,其完稅價格在美金一千元以下。 五、進口非供銷售之酒類,作為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者,其完稅價格逾美金一千元,因特殊… 看全文 ›
輔助說明查看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進口酒類(自用且五公升以下等情形除外)應向財政部申請進口酒類衛生安全查驗,經逐批或抽批查驗合格後始得輸入;查驗不合格者應辦理退運或銷毀。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官方稅則預審案例 共 5 筆
財政部關務署對下列申報貨品的官方稅則分類見解,可作為您歸列稅號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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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hanol 95% up 2016-09-06
申報貨品:Ethanol 95% up
分類理由:1.本案貨品曾於105年6月6日以報單號碼第DB/F2/05/091/D2023號自本關報運進口酒精強度超過90%之未變性酒精, 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2207.10.90.22-0號,與原申報稅則無異,自無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6條所稱之稅則爭議甚明。 2.本案貨品依檢附資料說明,係為95%以上之未變性酒精,供製藥使用,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2207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2207.10.90.22-0號「其他未變性之乙醇(酒精),酒精強度(以容積計)超過90%者」。
材質成分:Ethanol 95% up
功能用途:作為此藥品製造許可證(許可證字號:衛署成製字第014771號)之自用原料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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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102 Hairstyling Base 髮膠基劑 / 2% LV-71 Solution 2014-03-04
申報貨品:LV-7102 Hairstyling Base 髮膠基劑 / 2% LV-71 Solution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之組成成分未含變性劑,酒精濃度大於95%,並據經濟部工業局103年1月27日工化字第10300094790號函示,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207.10.90.22-0;惟進口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使用所需酒精變性劑,且檢附主管機關同意文件,可視為變性酒精。
材質成分:A:Ethanol(純度95%以上,其餘為水) CAS 64-17-5 98% B:Octylacrylamide/Acrylates/Butylaminoethyl Methacrylate Copolymer CAS 70801-07-9 2%
功能用途:頭髮造型,頭髮固色,頭髮調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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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101 Hairstyling Base 髮膠基劑 / 1% LV-71 Solution 2014-03-04
申報貨品:LV-7101 Hairstyling Base 髮膠基劑 / 1% LV-71 Solution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之組成成分未含變性劑,酒精濃度大於95%,並據經濟部工業局103年1月27日工化字第10300094790號函示,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207.10.90.22-0;惟進口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使用所需酒精變性劑,且檢附主管機關同意文件,可視為變性酒精。
材質成分:A:Ethanol(純度95%以上,其餘為水) CAS 64-17-5 99% B:Octylacrylamide/Acrylates/Butylaminoethyl Methacrylate Copolymer CAS 70801-07-9 1%
功能用途:頭髮造型,頭髮固色,頭髮調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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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0007 Ethanol absolute,reagent grade,ACS,ISO 酒精強度99.9%未變... 2010-05-07
申報貨品:ET0007 Ethanol absolute,reagent grade,ACS,ISO 酒精強度99.9%未變性乙醇
分類理由:來貨為試藥級絕對酒精,屬未變性酒精,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207.10.90.22-0。
材質成分:詳如附件
功能用途:用於病理組織活體切片及細胞抹片檢體脫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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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gent Alcohols 2008-10-14
申報貨品:Reagent Alcohols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財政部國庫署97.7.24台庫五字第09703065830號函,所含變性劑Methyl alcohol及Isopropyl alcohol 非屬「酒精變性劑標準表」表列之變性劑,復據該署97.10.9台庫五字第09703508410號函,本案經開會研商,認為現行表列變性劑種類已足敷產業所需,尚無增列變性劑必要,本案貨品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2207.10.90.22-0號。
材質成分:Ethyl alcohol 90% Methyl alcohol 5% Isopropyl alcohol 5%
功能用途:用於病理組織活體切片及細胞抹片檢體脫水用
以上為歷史預先審核案例,實際稅則分類仍以海關核定為準。
化學品 / 列管法規
- 列管標記
- B*
- 列管類別
- (B*)部分酒稅
- 適用稅率
- 從量
菸酒稅法第 8 條 酒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釀造酒類: (一) 啤酒:每公升徵收新臺幣 26 元。 (二) 其他釀造酒: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 7 元。 二、蒸餾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 2.5 元。 三、再製酒類:酒精成分超過百分之 20 者,每公升徵收新臺幣 185 元; 酒精成分在百分之 20 以下者,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 7 元。 四、料理酒:每公升徵收新臺幣 9 元。 五、其他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 7 元。 六、酒精:每公升徵收新臺幣 15 元。 (菸酒稅法 114-01-24 修正)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 巴基斯坦 30,935.35 公噸 77.14%
- 澳大利亞 4,948.22 公噸 12.34%
- 中國大陸 2,424.50 公噸 6.05%
- 美國 822.05 公噸 2.05%
- 瓜地馬拉 362.99 公噸 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