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89090366
其他再製酒,酒精強度(以容積計)超過20%者
除再製酒酒精≤10%(22089070002)以外的再製酒,酒精>20%(容積),如高粱露酒、花雕酒等
稅率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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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
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 (日本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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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
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 (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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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檢附財政部核發之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影本或財政部同意文件。如屬進口供自用之菸酒,其數量不超過下列規定者免附:(一)菸:捲菸5條(1000支)、雪茄125支、菸絲5磅。(二)酒:5公升。二、進口供分裝之菸,業者於報關時應報明其用途,並檢附生產國政府或政府授權之商會所出具之原產地證明。
相關法律菸酒管理法 第 16 條 第 45 條
適用條文 第 16 條菸酒進口業者之組織,以公司為限。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依法取得菸酒進口業設立許可或許可執照之合夥或獨資事業,其負責人於修正施行後未變更者,不在此限。 申請設立菸酒進口業者,應填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並於取得設立許可之日起算二年內,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執照,於領得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 申請菸酒進口業者設立許可及核發許可執照之… 看全文 ›
輔助說明進口菸酒應檢附財政部核發之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影本或同意文件(自用且未逾免附數量者除外);未依法取得許可執照即輸入菸酒者屬輸入私菸、私酒,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罰則 第 45 條查看 菸酒管理法 ›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 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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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01
輸入酒品應依照財政部及衛生福利部會銜發布「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規定,向財政部申請辦理輸入查驗。
相關法律菸酒管理法 第 39 條 第 45 條
適用條文 第 39 條衛生主管機關應抽查菸酒製造業者之作業衛生及紀錄;必要時,並得取樣檢驗及查扣紀錄,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但取樣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 前項衛生抽查,必要時,衛生主管機關得會同主管機關為之。 進口酒類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經查驗不符衛生標準者,不得輸入。但非供銷售,且未逾一定數量或供特定用途者,不在此限。 前項查驗,得採逐批查驗、抽批查驗或書面核放方式辦理;採逐批查驗或抽批查驗抽中批… 看全文 ›
輔助說明輸入酒品應依「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向財政部申請辦理輸入查驗,並取得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未依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酒類者屬輸入私酒,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
違反罰則 第 45 條查看 菸酒管理法 ›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 看全文 ›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第 3 條
適用條文 第 3 條進口酒類應申請查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查驗: 一、進口供自用之酒類且進口數量不超過五公升。 二、進口酒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符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三、進口供製酒以外用途使用之未變性酒精。 四、進口非供銷售之酒類,作為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者,其完稅價格在美金一千元以下。 五、進口非供銷售之酒類,作為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者,其完稅價格逾美金一千元,因特殊… 看全文 ›
輔助說明查看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進口酒類(自用且五公升以下等情形除外)應向財政部申請進口酒類衛生安全查驗,經逐批或抽批查驗合格後始得輸入;查驗不合格者應辦理退運或銷毀。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官方稅則預審案例 共 6 筆
財政部關務署對下列申報貨品的官方稅則分類見解,可作為您歸列稅號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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瑪咖酒 500ml 酒精度:42%vol 總糖:15g/L 2015-01-28
申報貨品:瑪咖酒 500ml 酒精度:42%vol 總糖:15g/L
分類理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函復,本案貨品瑪咖抽出物含量不低於2%,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208.90.90.36-6「其他再製酒,酒精強度(以容積計)超過20%者」。
材質成分:瑪咖提取物 3%、純糧酒 97%(以大麥、小麥、玉米等為原料)
功能用途:瑪咖具有高營養價值,有多種保健功能,傳統上多用於增強精力及改善體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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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靜酒 Passiflora Complex Rz. Giant 容量:100毫升 酒精濃度:58... 2013-05-15
申報貨品:寧靜酒 Passiflora Complex Rz. Giant 容量:100毫升 酒精濃度:58%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寧靜酒;酒精濃度:58%)依其使用原料、製程,參據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函以上揭貨品未含中藥成分,核非屬中藥藥酒管理;另據H.S.註解對稅則第2208節之詮釋,及洽詢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意見,核屬再製酒類範疇,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208.90.90.36-6。
材質成分:100g contain: Passiflora incarnata(56-72%v/v) 30g、Zincum metallicum(41.9-43%m/m) 1g、Humulus lupulus(56-72%v/v) 30g、Eschscholtzia californica (56-72%v/
功能用途:幫助入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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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制三鞭酒、38%酒精度、500ml 2009-03-18
申報貨品:精制三鞭酒、38%酒精度、500ml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資料及製程說明,為動植物藥材(鹿茸、海狗鞭、狗鞭、鹿鞭、靈芝、枸杞子、桑椹、山藥、百合)加入白酒浸漬而成,酒精濃度38%,另據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98年2月3日衛中會0980000372號函示,非屬藥酒,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2208.90.90.36-6號。
材質成分:臻粹精選天然草本植物(鹿茸、海狗鞭、狗鞭、鹿鞭、靈芝、枸杞子、桑椹、山藥、百合)為原料和優質白酒浸製而成 (詳附件)
功能用途:宴會用酒/適於聚餐飲用(備註: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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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制御酒、38%酒精度、500ml 2009-03-18
申報貨品:秘制御酒、38%酒精度、500ml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資料及製程說明,為天然草本植物(酸棗仁、龍眼肉、枸杞子、菊花、桑椹、青果、薏苡仁)加入白酒浸漬而成,酒精濃度38%,另據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98年2月3日衛中會0980000372號函示,非屬藥酒,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2208.90.90.36-6號。
材質成分:臻粹精選天然草本植物(酸棗仁、龍眼肉、枸杞子、菊花、桑椹、青果、薏苡仁)為原料和優質白酒浸製而成 (詳附件)
功能用途:宴會用酒/適於聚餐飲用(備註: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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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補酒、38%酒精度、500ml 2009-03-18
申報貨品:食補酒、38%酒精度、500ml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資料及製程說明,為天然草本植物(黑芝麻、阿膠、茯苓、黃精、肉桂、甘草、玉竹、紅麴)加入白酒浸漬而成,酒精濃度38%,另據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98年2月3日衛中會0980000372號函示,非屬藥酒,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2208.90.90.36-6號。
材質成分:臻粹精選天然草本植物(黑芝麻、阿膠、茯苓、黃精、肉桂、甘草、玉竹、紅麴)為原料和優質白酒浸製而成 (詳附件)
功能用途:宴會用酒/適於聚餐飲用(備註: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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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堂御璽土龍酒 規格:700mlX6瓶/1箱 酒精度:36% 2008-09-03
申報貨品:泰堂御璽土龍酒 規格:700mlX6瓶/1箱 酒精度:36%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其使用原料及製程說明,係以白酒為基酒,加入中藥調製而成,參據(93)基預字0617號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答覆函及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97.8.29衛中會藥字第0970009701號函釋,本案酒品非屬公告之中藥酒劑基準方,倘不宣稱醫療效能,得不以中藥酒劑管理,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2208.90.90.36-6號。
材質成分:水 45.56%、優質白酒 40.66%、冰糖 12.2%、蛇鰻(土龍) 0.8%、西洋蔘 0.25%、枸杞 0.2%、杜仲 0.1%、黃耆 0.08%、刺五加 0.07%、黨蔘 0.04%、蛤蚧 0.02%、海龍 0.02%
以上為歷史預先審核案例,實際稅則分類仍以海關核定為準。
化學品 / 列管法規
- 列管標記
- B
- 列管類別
- (B)酒稅
- 適用稅率
- NT$2.5/L/度
菸酒稅法第 8 條 酒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釀造酒類: (一) 啤酒:每公升徵收新臺幣 26 元。 (二) 其他釀造酒: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 7 元。 二、蒸餾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 2.5 元。 三、再製酒類:酒精成分超過百分之 20 者,每公升徵收新臺幣 185 元; 酒精成分在百分之 20 以下者,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 7 元。 四、料理酒:每公升徵收新臺幣 9 元。 五、其他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 7 元。 六、酒精:每公升徵收新臺幣 15 元。 (菸酒稅法 114-01-24 修正)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 美國 19.08 公噸 36.04%
- 西班牙 8.71 公噸 16.45%
- 日本 6.06 公噸 11.44%
- 捷克 4.68 公噸 8.84%
- 法國 3.94 公噸 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