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89090909 其他烈酒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之飲料
除白蘭地、威士忌(22083000000)、蘭姆、琴酒、伏特加、利口酒、龍舌蘭及再製酒等以外的含酒精飲料,如藥酒等
稅率
- 第一欄(一般稅率)
- 40%
-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 0% (PA,GT,NI,SV,HN,NZ,SG)
- 第三欄
- 50%
稽徵代號:B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日本海關)
- 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 463 一、應檢附財政部核發之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影本或財政部同意文件。如屬進口供自用之菸酒,其數量不超過下列規定者免附:(一)菸:捲菸5條(1000支)、雪茄125支、菸絲5磅。(二)酒:5公升。二、進口供分裝之菸,業者於報關時應報明其用途,並檢附生產國政府或政府授權之商會所出具之原產地證明。
- 菸酒管理法
:適用條文 第 16 條 — 菸酒進口業者之組織,以公司為限。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依法取得菸酒進口業設立許可或許可執照之合夥或獨資事業,其負責人於修正施行後未變更者,不在此限。
申請設立菸酒進口業者,應填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並於取得設立許可之日起算二年內,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執照,於領得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
申請菸酒進口業者設立許可及核發許可執照之… 輔助說明:進口菸酒應檢附財政部核發之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影本或同意文件(自用且未逾免附數量者除外);未依法取得許可執照即輸入菸酒者屬輸入私菸、私酒,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罰則 第 45 條 — 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
- W01 輸入酒品應依照財政部及衛生福利部會銜發布「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規定,向財政部申請辦理輸入查驗。
- 菸酒管理法
:適用條文 第 39 條 — 衛生主管機關應抽查菸酒製造業者之作業衛生及紀錄;必要時,並得取樣檢驗及查扣紀錄,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但取樣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
前項衛生抽查,必要時,衛生主管機關得會同主管機關為之。
進口酒類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經查驗不符衛生標準者,不得輸入。但非供銷售,且未逾一定數量或供特定用途者,不在此限。
前項查驗,得採逐批查驗、抽批查驗或書面核放方式辦理;採逐批查驗或抽批查驗抽中批… 輔助說明:輸入酒品應依「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向財政部申請辦理輸入查驗,並取得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未依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酒類者屬輸入私酒,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 違反罰則 第 45 條 — 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
-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適用條文 第 3 條 — 進口酒類應申請查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查驗:
一、進口供自用之酒類且進口數量不超過五公升。
二、進口酒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符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三、進口供製酒以外用途使用之未變性酒精。
四、進口非供銷售之酒類,作為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者,其完稅價格在美金一千元以下。
五、進口非供銷售之酒類,作為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者,其完稅價格逾美金一千元,因特殊… 輔助說明:進口酒類(自用且五公升以下等情形除外)應向財政部申請進口酒類衛生安全查驗,經逐批或抽批查驗合格後始得輸入;查驗不合格者應辦理退運或銷毀。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官方稅則預審案例(共 7 筆)
財政部關務署對下列申報貨品的官方稅則分類見解,可作為您歸列稅號的參考:
- 申報貨品::Emperador Bebida Espirituosa Light(Taiwan Exclusive) 27.5% 750ml 菲律賓Emperador 安博多 Bebida Espirituosa 酒 Light 27.5% 750ml(2017-03-14) 分類理由::本案貨名為Emperador Bebida Espirituosa Light (Taiwan Exclusive) 27.5% 750ml,依檢附成份及製程說明,係以陳釀一年白蘭地為基酒,添加糖(蔗糖,做為甜味劑)及去離子水調和製成之含酒精飲料,經化驗抽出物含量為4.02克/公升,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2208節(B)之註釋、(100)基預字第0351號稅則預審案例及美國海關CROSS案例HQ 085902號之分類意旨,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208.90.90.90-9「其他烈酒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之飲料」。 材質成分::Aged brandy concentrate Sugar(as sweetener) Deionized Water 功能用途::酒品 發文文號 106AA0184
- 申報貨品::Emperador Brandy Classic(Taiwan Exclusive) 36% 750ml 菲律賓Emperador 安博多 Classic 白蘭地 36% 750ml(2017-03-14) 分類理由::本案貨名為Emperador Brandy Classic (Taiwan Exclusive) 36% 750ml,依檢附成份及製程說明,係以陳釀一年白蘭地為基酒,添加糖(蔗糖,做為甜味劑)及去離子水調和製成之含酒精飲料,經化驗抽出物含量為2.13克/公升,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2208節(B)之註釋、(100)基預字第0351號稅則預審案例及美國海關CROSS案例HQ 085902號之分類意旨,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208.90.90.90-9「其他烈酒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之飲料」。 材質成分::Aged brandy concentrate Sugar(as sweetener) Deionized Water 功能用途::酒品 發文文號 106AA0183
- 申報貨品::Starlight Essences(10ml)(2015-09-08)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其成分且參酌HS Classification Opinions對貨品「Aqueous solutions of ethanol」、歐盟BTI Reference GB119027586及GB119026491等案例之分類意旨,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2208.90.90.90-9號。 材質成分::1:3的純水與酒精(科恩酒)比例混和,添加酒精的目的是為了保持能量的穩定(詳細說明如附件) 功能用途::調節氣場、脈輪與身體的能量/以達身心靈平衡 發文文號 104CA0200
- 申報貨品::Bach Flower Essence(10ml/30ml)(2015-09-08)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Bach Flower Essence(10ml/30ml)」,經核檢附之文件說明,係為99.75%有機白蘭地(Organic French brandy,酒精度40%)及泉水及酊劑(0.25%)所組成,使用方式為將產品於水中稀釋後,僅供外部塗抹於嘴唇或手腕使用,參酌HS Classification Opinions對貨品「Aqueous solutions of ethanol」、歐盟BTI Reference GB119027586及GB119026491等案例之分類意旨,宜歸列稅則號別第 材質成分::99.75%有機白蘭地(Organic French brandy,酒精度40%)及泉水與0.25%的母酊劑混合,添加酒精的目的是為了保持能量的穩定與防腐(詳細說明如附件) 功能用途::調理情緒與身體能量,以達身心靈平衡 發文文號 104CA0201
- 申報貨品::梅汁調味液(PLUM JUICE SEASONING)-蜂蜜(2013-10-29)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之資料及補充說明,係以經處理之梅子浸漬於調配液(含95%食用酒精,添加量為2.57%)內一段期間後,再將梅子撈除,此調配液可供直接飲用或做為原材料加工製成飲料。案經財政部國庫署102年7月16日台庫酒字第 10203691920號函復稱屬菸酒管理法所稱之酒,另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2年10月25日貿服字第1020152692號函,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208.90.90.90-9號。 材質成分::水62.75%、食鹽6.50%、冰醋酸0.20%、檸檬酸3.00%、山梨糖醇24.30%、蜂蜜0.32%、甜菊糖0.05%、酒精2.57%、味素0.06%、核酸0.01%、甘氨酸0.16%、丙氨酸0.06%、維他命B1 0.02%。 酒精為調味過程中添加(95%食用酒精)非發酵產生。 功能用途::進口後加工調味(酸度、甜度、水份比例)製成食用飲料。 直接飲用或做為原材料加工。 發文文號 102BA272
- 申報貨品::梅汁調味液(PLUM JUICE SEASONING)-原味(2013-10-29)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之資料及補充說明,係以經處理之梅子浸漬於調配液(含95%食用酒精,添加量為3.1%)內一段期間後,再將梅子撈除,此調配液可供直接飲用或做為原材料加工製成飲料。案經財政部國庫署102年7月16日台庫酒字第 10203691920號函復稱屬菸酒管理法所稱之酒,另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2年10月25日貿服字第1020152692號函,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208.90.90.90-9號。 材質成分::水66.83%、食鹽5.50%、冰醋酸0.30%、檸檬酸3.20%、山梨糖醇20.50%、酒精3.10%、味素0.32%、甘氨酸0.13%、核酸0.03%、丙氨酸0.06%、維他命B1 0.02%。 酒精為調味過程中添加(95%食用酒精)非發酵產生。 功能用途::進口後加工調味(酸度、甜度、水份比例)製成食用飲料。 直接飲用或做為原材料加工。 發文文號 102BA271
以上為歷史預先審核案例,實際稅則分類仍以海關核定為準。
化學品 / 列管法規
B (B)酒稅 NT$2.5/L/度 菸酒稅法第 8 條
酒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釀造酒類:
(一) 啤酒:每公升徵收新臺幣 26 元。
(二) 其他釀造酒: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 7 元。
二、蒸餾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 2.5 元。
三、再製酒類:酒精成分超過百分之 20 者,每公升徵收新臺幣 185 元;
酒精成分在百分之 20 以下者,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 7 元。
四、料理酒:每公升徵收新臺幣 9 元。
五、其他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 7 元。
六、酒精:每公升徵收新臺幣 15 元。
(菸酒稅法 114-01-24 修正)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 南韓 240.19 公噸 78.02%
- 泰國 36.33 公噸 11.80%
- 日本 22.30 公噸 7.24%
- 義大利 7.80 公噸 2.53%
- 美國 0.85 公噸 0.28%
同類稅則號列(相關 CCC Code)
延伸閱讀與工具
快遞單號預報
請輸入快遞單號
在政府海關網站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