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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01967006

半精煉石油,包括蒸餘之原油在內

半精煉石油(semi-refined),含蒸餘原油(topped crude)

稅率

第一欄(一般稅率) 0%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0% (PA,GT,NI,SV,HN,NZ,SG,MH)
第三欄 15%

輸入 / 輸出規定

輸入規定(台灣)

  • 255

    應檢附經濟部能源署同意文件。

    相關法律
    能源管理法 第 6 條 第 20-1 條
    適用條文 第 6 條

    能源供應事業經營能源業務,應遵行中央主管機關關於能源之調節、限制、禁止之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能源產品,其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非經許可不得經營。 前項許可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送立法院。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能源產品前,須檢附經濟部能源署同意文件並遵行能源調節、限制、禁止之規定;未經許可而經營能源產品輸入業務者,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罰則 第 20-1 條

    未經許可而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能源產品之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看全文 ›

    查看 能源管理法 ›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1. 南韓 182,035.24 公噸 46.97%
  2. 俄羅斯 143,987.20 公噸 37.15%
  3. 中國大陸 24,600.00 公噸 6.35%
  4. 阿曼 23,848.42 公噸 6.15%
  5. 日本 13,099.58 公噸 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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