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 章「礦物燃料、礦油及其蒸餾產品;含瀝青物質;礦蠟」進口關稅多少?87 個號列的稅率與輸入規定
速答:第 27 章要繳多少關稅?
第 27 章「礦物燃料、礦油及其蒸餾產品;含瀝青物質;礦蠟」共有 87 個稅則號列,第一欄稅率最常見的是 0%。其中 38 個號列為 0%(占 43.7%),從價稅率最高 7.5%。34 個號列標有輸入規定代號,最常見的是 255(24 個號列)。進口時另依完稅價格加計關稅(及貨物稅、菸酒稅等)後的金額課徵營業稅,小額免稅規定見下方常見問題;實際應繳稅額以海關核定為準。
第 27 章的號列稅率怎麼分布?
- 0% 38
- 超過 0% 至 5% 48
- 超過 5% 至 10% 1
- 超過 10% 0
- 從量或其他計稅方式 0
依各號列第一欄稅率計算,共 87 個號列。資料來源:好運器稅則庫(同步財政部關務署稅則資料),2026-09-16 彙總。
第 27 章常見哪些輸入規定代號?
輸入規定代號標在號列上,代表進口前可能要辦的檢驗、檢疫、許可或大陸物品管制。代號可能只涉及號列下的部分商品,請點進號列看完整說明。號列沒有代號,代表貿易管制面准許輸入、免簽發許可證,但不代表免檢驗檢疫或免稅。
255
應檢附經濟部能源署同意文件。
24 個號列
C02
本項下部分商品屬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進口檢驗商品。
9 個號列
C0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進口檢驗商品
6 個號列
553
進口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應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許(核)可文件;如非屬環境部公告列管之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應檢附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核發之不列管證明文件
5 個號列
508
進口食品添加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輸入衛生福利部發布「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收載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向衛生福利部取得食品添加物許可證,並依F01規定辦理。
2 個號列
466
自北韓以外之國家或地區輸入時,應檢附產製國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之產地證明。
1 個號列
本章有 15 個號列標有 C01 或 C02,涉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的應施進口檢驗。怎麼判斷要不要驗、個人自用有沒有免驗額度,見 BSMI 商品檢驗指南。
第 27 章有哪些稅則號列?
2701 煤;煤磚;煤球及煤製類似固體燃料
2702 褐煤(不論是否經結塊),煤玉礦除外
2703 泥煤(包括泥煤屑),不論是否經結塊
2704 煤、褐煤、或泥煤所製之焦炭、半焦炭不論是否經結塊;乾餾碳
2705 煤氣、水煤氣、發生爐煤氣及類似氣體,石油氣及其他氣態碳氫化合物除外
2706 煤、褐煤或泥煤蒸餾所得之焦油及其他礦物焦油,不論是否脫水或半蒸餾,包括再組成焦油
2707 高溫蒸餾煤焦油所得之油類及其他產品;類似產品其芳香族成分之重量超過非芳香族成分之重量者
- 27071000000苯0%
- 27072000008甲苯0%
- 27073000006二甲苯0%
- 27074000004萘0%
- 27075000001其他芳香烴混合物,依ISO 3405方法(相當於ASTM D86方法)蒸餾時,於250℃時所得蒸餾量以容積計達65%及以上(包括耗損)者2.5%
- 27079100002雜酚油1%
- 27079911001酚1%
- 27079919003其他酚類2.5%
- 27079920000甲基萘2.5%
- 27079990005其他高溫蒸餾煤焦油所得之油類及其他產品;類似產品其芳香族成分之重量超過非芳香族成分之重量者2.5%
2708 由煤焦油或其他礦物性焦油所得之瀝青及瀝青焦
2709 石油原油及自瀝青質礦物提出之原油
- 27090010008供提煉用,於20℃時比重在0.83以上,蒸餾至150℃時所含輕質分餾液在3%以上及其黏度於20℃時超過安氏黏度計2度者0%
- 27090090001其他石油原油及自瀝青質礦物提出之原油0%
2710 石油及提自瀝青礦物之油類,但原油除外;以石油或瀝青質礦物為基本成份之未列名製品,其含石油或提自瀝青質礦物之油以重量計達70%及以上者;廢油
- 27101210001汽油0%
- 27101220009石油腦0%
- 27101230007汽油型噴射機燃油0%
- 27101290004其他輕油及其配製品3.5%
- 27101911003噴射機用煤油型燃油0%
- 27101919005其他氣渦輪機或噴射機引擎用煤油型燃油2.5%
- 27101920002煤油0%
- 27101931009柴油,溫度在15℃,比重超過0.85,但不高於0.90之間0%
- 27101939001其他柴油0%
- 27101941007燃料油,溫度15℃,比重超過0.935%
- 27101949009其他燃料油0%
- 27101951102防銹油3.5%
- 27101951219含石油重量比70%及以上之摻配油料(含多氯聯苯)3.5%
- 27101951291其他含石油重量比70%及以上之摻配油料3.5%
- 27101951905其他潤滑油,其含石油重量比70%及以上者3.5%
- 27101952003潤滑油膏(所含礦物油不低於70%)3.5%
- 27101961002燃料油渣2.5%
- 27101962001變壓器油5%
- 27101963000電容器油5%
- 27101964009礦物質石油腦0%
- 27101965008白臘油3.5%
- 27101966007低聚合度之混烯類0%
- 27101967006半精煉石油,包括蒸餘之原油在內0%
- 27101968005淬火油5%
- 27101990105潤滑基礎油3.5%
- 27101990908其他第2710節所屬之貨品3.5%
- 27102010001輕油及其配製品,含生質柴油者3.5%
- 27102021008噴射機用煤油型燃油,含生質柴油者0%
- 27102029000其他氣渦輪機或噴射機引擎用煤油型燃油,含生質柴油者2.5%
- 27102030007柴油,含生質柴油者0%
- 27102040005燃料油,含生質柴油者0%
- 27102090004其他第2710節所屬之貨品,含生質柴油者3.5%
- 27109110005變壓器油,含多氯聯苯、多氯三聯苯或多溴聯苯者5%
- 27109120003電容器油,含多氯聯苯、多氯三聯苯或多溴聯苯者5%
- 27109190008其他含多氯聯苯、多氯三聯苯或多溴聯苯者3.5%
- 27109900009其他廢油3.5%
2711 石油氣及其他氣態碳氫化合物
- 27111100003液化天然氣0%
- 27111200002液化丙烷0%
- 27111300001液化丁烷0%
- 27111400108液化乙烯0%
- 27111400206液化丙烯0%
- 27111400304液化丁烯0%
- 27111400402液化丁二烯0%
- 27111910003液化石油氣(混合液化丙丁烷)0%
- 27111990006其他液化碳化氫(烴)5%
- 27112100001天然氣0%
- 27112910001氣態石油氣(煉油氣)5%
- 27112990004其他氣態碳化氫(烴)5%
2712 石油膠;石蠟、微結晶石油蠟、含油石蠟、地石蠟、褐煤蠟、泥煤蠟、其他礦物蠟,及以合成或其他方法所得之類似品,不論是否著色
2713 石油焦、石油瀝青及其他石油殘渣或得自瀝青質礦物之殘渣
2714 天然瀝青及天然柏油;瀝青或油頁岩及瀝青砂;柏油質及瀝青質岩石
2715 以天然柏油、天然瀝青、石油瀝青、軟瀝青或礦物焦油瀝青為基料之瀝青混合物(例如瀝青調和物)
2716 電力(選擇性之稅則號別)
稅則上的第一、第二、第三欄稅率差在哪?
《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二把稅率分成 3 欄:第一欄適用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或與我國有互惠待遇國家或地區的進口貨物;第二欄只適用兩種情形的「特定」進口貨物:特定低度開發、開發中國家或地區的特定貨物,或與我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經濟合作協議國家或地區的特定貨物;不能適用前兩欄的,才適用第三欄。同時可以適用第一欄與第二欄時,取較低的稅率。中國大陸是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原則適用第一欄;第二欄對中國大陸只限 ECFA 早收清單的貨品。
本站各章與號列頁顯示的是第一欄稅率。第二欄在稅則表內以國別代碼標示適用對象,例如「免稅 (PA,GT,NI,SV,HN,NZ,SG)」;代碼只是稅則表上的標示,其中部分協定已停止或終止適用(如尼加拉瓜、薩爾瓦多、宏都拉斯),實際適用以關務署公告為準。郵包的零星物品另有規定:完稅價格超過免稅限額時,除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的物品外,按 5% 稅率課徵關稅;但單項或同號列物品合計超過新臺幣 2,000 元的,不算零星物品,要按各號列稅率課徵(總則五;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 8、9 條)。這條 5% 規定的條文只涵蓋郵包與旅客,快遞貨物依各號列稅率計算。
常見問題
- 關稅:從價稅號列是完稅價格 × 稅率,從量稅號列按數量或重量計算(自中國大陸進口原則適用第一欄)。
- 營業稅:以完稅價格加計關稅後的金額為稅基,由海關代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0 條、第 41 條);另課貨物稅或菸酒稅的商品,稅基還要再加計。
- 推廣貿易服務費:法定上限為貨品價格萬分之 4.25(貿易法第 21 條),現行按完稅價格萬分之 4 計收,應繳金額未逾新臺幣 100 元者免收。
- 同一納稅義務人在同一個半年度(1–6 月、7–12 月)內適用免稅放行超過 6 次,當期之後的進口就不再免稅(財政部 106 年 5 月 26 日台財關字第 1061011007 號令)。
- 同批快遞貨物不得拆開分別申報(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14 條)。
- 郵包超過限額時是整筆全額課徵,不是只課超出的部分(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 8 條)。
本頁的法源與資料從哪裡來?
- 關稅法第 3 條:關稅之徵收及進出口貨物稅則之分類,除關稅法另有規定外,依《海關進口稅則》規定;《海關進口稅則》另經立法程序制定公布。
- 海關進口稅則(全國法規資料庫標示修正日期 115 年 1 月 28 日):總則二稅率三欄、總則五郵包零星物品、解釋準則一至六。
- 關稅法第 21 條與《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進口前申請稅則預先審核。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0 條:進口貨物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後的數額計算營業稅;第 41 條:進口貨物營業稅由海關代徵。
- 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 7、8、9、11、12 條:新臺幣 2,000 元免稅、逾額按全額課徵、零星物品的定義、同一寄件人同一到達日寄給同一收件人的郵包合併計算、半年度逾 6 次不適用免稅。
- 經濟部 111 年 8 月 19 日經貿字第 11104603570 號公告: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同日經貿字第 111046035701 號公告:排除適用的貨品項目。
- 財政部 106 年 9 月 7 日台財關字第 1061018778 號公告:同批完稅價格新臺幣 2,000 元以下免稅;財政部 106 年 5 月 26 日台財關字第 1061011007 號令:半年度內免稅放行逾 6 次不適用。
- 財政部關務署《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112 年版總說明:21 類、97 章(第 77 章保留)、第 98 章於 HS 架構外增訂,以及 8 碼稅則號別、10 碼貿易管理及統計分類,再加 1 位檢查號碼。
-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輸入規定代號表》:輸入規定欄空白為「准許(免除簽發許可證)」。
使用限制:本頁統計由好運器稅則庫彙總,僅供查詢參考;號列歸屬、適用稅率與輸入規定以財政部關務署、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公告及海關核定為準。本頁不構成個案稅則分類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