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稅則查詢 日本 → 台灣

30049069009

其他中藥製劑

中藥製劑:零售包裝中醫藥

稅率

第一欄(一般稅率) 0%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0% (PA,GT,NI,SV,HN,NZ,SG,MH)
第三欄 12.5%

輸入 / 輸出規定

輸入規定(台灣)

  • 814

    (一)進口人用中藥藥品,應依505規定辦理。(二)進口動物用中藥藥品,應依406規定辦理。(三)進口本項貨品未取得上開主管機關輸入許可文件者,不准進口。

    相關法律
    藥事法 第 39 條 第 82 條
    適用條文 第 39 條

    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原料藥來源、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藥品試製經核准輸入原料藥者,不適用前項規定;其申請條件及應繳費用,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輸入藥品,應由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及其授權者輸入。 申請…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人用中藥藥品應檢附許可文件辦理查驗登記取得藥品許可證,未取得主管機關輸入許可文件者不准進口;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屬禁藥,最重可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違反罰則 第 82 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看全文 ›

    查看 藥事法 ›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 12 條 第 33 條
    適用條文 第 12 條

    製造或輸入動物用藥品,應將其成分、性能、製法之要旨、分析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標籤、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證書費、檢驗費,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檢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前項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程序、許可證之變更、展延、補發、換發、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作為核發及展延製造或輸入動物用藥品許可證之基準;動物用…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動物用藥品(含原料藥、製劑及生物藥品)前,應將成分、性能、製法等資料連同標籤、仿單及樣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檢驗登記,取得輸入許可證後始得輸入;未經核准擅自輸入即屬動物用禁藥,製造或輸入動物用偽藥、禁藥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450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罰則 第 33 條

    製造或輸入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者,除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但書所定情形外,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看全文 ›

    查看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
  • MW0

    大陸物品不准輸入。

    相關法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40 條
    適用條文 第 40 條

    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關稅等稅捐之徵收及處理等,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輸往或攜帶進入大陸地區之物品,以出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通關及處理,依輸出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大陸物品原則上不准輸入臺灣地區,僅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之項目始得輸入;輸入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須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辦理檢驗、檢疫及關稅等程序。

    查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第 7 條
    適用條文 第 7 條

    大陸地區物品,除下列各款規定外,不得輸入臺灣地區: 一、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項目及其條件之物品。 二、古物、宗教文物、民族藝術品、民俗文物、藝術品、文化資產維修材料及文教活動所需之少量物品。 三、自用之研究或開發用樣品。 四、依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規定准許輸入之物品。 五、供學校、研究機構及動物園用之動物。 六、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除主管機關公告准許之項目外,大陸地區物品不得輸入臺灣地區;輸入前應確認該品項屬准許輸入項目並符合所定輸入條件。

    查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
    貿易法 第 15 條 第 28 條
    適用條文 第 15 條

    出進口人輸出入貨品經核發輸出入許可證者,應依許可證內容辦理輸出入。 貨品輸出入許可證之核發、更改與有效期限、產地標示、商標申報、來源識別或來源識別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本貨品屬大陸物品不准輸入項目,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逕行報運進口;違反禁止或管制規定擅自輸入者,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入貨品。

    違反罰則 第 28 條

    出進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與禁止或管制國家或地區為貿易行為。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暫停貨品輸出入行為或其他必要措施。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限制輸出入貨品之規定。 四、違反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輸出或未經取得出口國之許可文件輸入。 五、違反… 看全文 ›

    查看 貿易法 ›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官方稅則預審案例 共 39 筆

財政部關務署對下列申報貨品的官方稅則分類見解,可作為您歸列稅號的參考:

  • 云南彝葯排毒眼罩 2018-06-07

    申報貨品:云南彝葯排毒眼罩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資料說明,含三七、決明子、車前子、黃柏及冰片等成分,具排毒化瘀、促進眼部血液循環等作用,經衛生福利部107年5月2日衛部中字第1071840439號函核定本貨品應以藥品管理,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3004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3004.90.69.00-9「其他中藥製劑」。

    材質成分:由無紡布眼罩罩体,發熱体以及含有中葯粉或植物提取物的中葯胆層組成。中葯胆層中添加了三七、決明子、車前子、黃柏等中葯材或植物提取成分。發熱体內含由鐵粉、蛭石、活性炭、鹽、高吸水樹脂、水均勻混合自發熱材料

    功能用途:緩解視力疲勞

    發文文號 107AA0382

  • 枳椇人參茶(Gan-Pyun-Han-Nal) / 液體茶 / 100ML /瓶 2018-04-17

    申報貨品:枳椇人參茶(Gan-Pyun-Han-Nal) / 液體茶 / 100ML /瓶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資料說明,含枳椇果、人參花、甘草、葛根、桑枝萃取液等成分,經衛生福利部107年1月24日衛部中字第1071840041號函核定本產品應以藥品管理,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3004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3004.90.69.00-9「其他中藥製劑」。

    材質成分:枳椇果萃取液 56.916%,人參花萃取液 37.944%,蜂蜜 3%,β環糊精 1.5%,檸檬酸納 0.2%,甘草(根)萃取液 0.1%,醣 0.1%,葛根(根)萃取液 0.08%,桑樹(枝)萃取液 0.05%,靈芝(子實體)萃取液 0.03%,瓜拿納(子)萃取液 0.03%,甜菊(葉)萃取液 0.03%,檸檬酸 0.01%,三氯蔗糖 0.01%,詳如附件1

    功能用途:體力補充飲料

    發文文號 107AA0256

  • 黃金紅蔘精/液體(茶)食品/Net wt. 250g/真空玻璃瓶 2017-06-27

    申報貨品:黃金紅蔘精/液體(茶)食品/Net wt. 250g/真空玻璃瓶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資料說明,含紅蔘濃縮液、十全大補湯濃縮液、白朮、甘草、熟地、白芍、川芎、當歸、桂皮、五味子、葛根等成分,經衛生福利部106年6月6日衛部中字第1060115939號函核定本產品應以中藥藥品管理,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3004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3004.90.69.00-9「其他中藥製劑」。

    材質成分:紅蔘濃縮液(紅蔘根70%,紅蔘尾30%) 10%、蜂蜜 39.9%、寡糖 10%、十全大補湯濃縮液 40%、白朮 10%、甘草 6%、熟地 12%、白芍 12%、川芎 10%、當歸 10%、黃杞 10%、桂皮 0.8%、乾薑 2%、紅棗 10%、砂仁 2%、陳皮 2%、五味子 3.2%、葛根 10%、黃杞葉萃取物 0.1%、黃杞濃縮液 36.8%、甘草濃縮液 27.2%、紅棗濃縮液 8.8%、黃耆濃縮液 7.2%、人造膠質 10%、乳酸 10%

    功能用途:營養補充品

    發文文號 106AA0411

  • 韓國護肝寶 HD-1 Premium 2017-03-10

    申報貨品:韓國護肝寶 HD-1 Premium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資料說明,係由枳椇子果柄萃取粉末82%、維他命C 5%、菊苣提煉物9.7%、甲殼寡糖2%、硬脂酸鎂0.6%、二氧化矽0.7%組成之錠劑,有助於保護肝臟免受酒精所致的傷害、提高運動能力、改善疲勞引起的壓力,經衛生福利部106年2月13日衛部中字第1060103834號函核定本產品應以藥品管理,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3004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3004.90.69.00-9「其他中藥製劑」。

    材質成分:枳椇子果柄萃取粉末 82%、維他命C 5%、菊苣提煉物 9.7%、甲殼寡糖 2% 硬脂酸鎂 0.6%、二氧化矽 0.7%

    功能用途:消除宿醉及保護肝功能的保健食品

    發文文號 106AA0182

  • 晋山之韵/台灣商品名:沛之臨 益甘飲 2017-02-24

    申報貨品:晋山之韵/台灣商品名:沛之臨 益甘飲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之文件說明,係由多種草本植物萃取物混合製成解酒飲料,每包130ml,依據衛生福利部106年2月21日衛部中字第1061840128號函釋略以:「……,查該貨品含蒼朮、枳椇子、五加皮、甘草等中藥成分,並有「有助於有氣無力者、噁心、嘔吐、飲食困難、頭痛、腹瀉等症狀的人們」等涉及療效內容,應以藥品管理。」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3004節之詮釋及解釋準則一、六之規定,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3004.90.69.00-9號。

    材質成分:組成材質: 精緻水、大豆、橡子、蒼朮、板栗、枳椇子、五加皮、大棗、甘草。 百分比:提取後之濃縮液:精緻水(30%)、大豆提取物(13%)、蒼朮提取物(15%)、板栗提取物(17%)、枳椇子提取物(3%)、五加皮提取物(10%)、大棗提取物(10%)、甘草提取物(2%)。每包營養成份及組合物詳如附件。

    功能用途:食用方式:飲酒前後食用或於平常保健食用皆可。

    發文文號 106BA0038

  • 紅蔘鹿茸元氣精 2016-06-20

    申報貨品:紅蔘鹿茸元氣精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之資料,係由鹿茸提取物粉末 2-5%、鹿茸液 48-50%、紅蔘鹿茸液 25-28%、當歸 10-12%、川芎 10-12%等成分調製而成之PP包裝產品,用途為滋補強身、增強體力,經衛生福利部105年5月5日衛部中字第1051840519號函核定本產品應以中藥製劑管理,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3004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3004.90.69.00-9「其他中藥製劑」。

    材質成分:鹿茸提取物粉末 2-5%、鹿茸液 48-50%、紅蔘鹿茸液 25-28%、當歸 10-12%、川芎 10-12%

    功能用途:滋補強身、增強體力

    發文文號 105AA0438

以上為歷史預先審核案例,實際稅則分類仍以海關核定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1. 日本 0.34 公噸 98.28%
  2. 南韓 0.00 公噸 1.15%
  3. 中國大陸 0.00 公噸 0.57%
  4. 美國 0.00%

快遞單號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