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21090008 其他供食品或飲料工業原料用之芳香物質混合物及以一種或以上此類芳香物質為基料之混合物(包括醇類溶劑在內)
除含酒精超0.5%食品香精(33021010005)以外的食品/飲料工業用香精
稅率
- 第一欄(WTO 會員適用,含中國大陸)
- 0%
- 第二欄(FTA/ECFA/特定開發中國家)
- 0% (PA,GT,NI,SV,HN,NZ,SG,SZ,MH)
- 第三欄(不適用第一、二欄者)
- 2.5%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中國大陸)
- 禁止進出境物品表(海關總署令第 43 號):禁止出境:①列入禁止進境範圍之所有物品 ②涉及國家秘密之手稿、印刷品、影音與電腦儲存介質 ③珍貴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之文物 ④瀕危的和珍貴的動物、植物(均含標本)及其種子和繁殖材料。連帶禁止之禁止進境 7 類含各種武器、仿真武器、彈藥及爆炸物品、偽造貨幣及有價證券、烈性毒藥、鴉片嗎啡海洛因大麻等麻醉品與精神藥物。(中國海關總署)
- 限制出境物品表(海關總署令第 43 號):限制出境 7 項:①金銀等貴重金屬及其製品 ②國家貨幣 ③外幣及其有價證券 ④無線電收發信機、通信保密機 ⑤貴重中藥材 ⑥一般文物 ⑦海關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此為進出境「物品」管理提示,特別涉及旅客攜帶、行李與寄遞申報;不等於所有商業出口無線電設備都要 SRRC。SRRC 型號核准適用於中國境內銷售、使用,商業出口是否須許可仍按兩用物項技術描述、用途與最終使用者判定。(中國海關總署)
- 禁止寄遞物品指導目錄(國郵發〔2016〕107 號):19 類 188 種禁寄物品,集運高風險者:第 4 類壓縮和液化氣體(含打火機)、第 5 類易燃液體(含酒精成分香水、指甲油、油漆)、第 12 類毒品及易製毒化學品、第 16 類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假冒偽劣物品(盜版品、假藥)、第 17 類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製品(象牙、虎骨)。另《快遞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 806 號,2025-06-01 施行)要求實名收寄、收寄驗視與安全檢查。(國家郵政局 / 公安部 / 國家安全部)
- 個人郵遞物品出境限值(寄台灣 800 元人民幣):海關總署公告 2010 年第 43 號(經 2024 年第 176 號修改):個人寄往港、澳、台地區之物品每次限值 800 元人民幣,寄往其他國家和地區為 1000 元人民幣。⚠️ 800 元是門檻不是免稅額度——超出者「應辦理退運手續或者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不是只就超出部分課稅;僅郵包內單一不可分割物品經海關審核確屬自用者例外。另《海關法》第 46 條規定個人郵寄進出境物品應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超出者一律按貨物辦理。(中國海關總署)
- 一般出口程序:一般貨物出口須辦理出口報關(商品編號 10 碼)。集運包裹主流走跨境電商 9610「清單核放、匯總申報」(經營主體須為企業),次之為快件貨物類(KJ2 報關單)或郵政 EMS/國際小包。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報即可。(中國海關總署)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中國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中國海關商品編號為 10 碼,第 7 碼起與台灣稅則號別不對應;且官方明訂「商品範圍以商品名稱為準,海關商品編號供通關申報參考」,兩用物項並規定「不論是否列明海關商品編號,均應依法辦理許可證」,故不得僅以號列判斷可否出口。部分管制措施現處於暫停實施期間,實際出口規定以中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出口規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日本海關)
- 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 508 一、進口食品添加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輸入衛生福利部發布「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收載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向衛生福利部取得食品添加物許可證,並依F01規定辦理。(二)如屬香料或複方食品添加物,應依F01規定辦理。二、進口非食品添加物之食品原料,應依F01規定辦理。三、如屬食品添加物之樣品、贈品,應向衛生福利部取得「貨品進口同意書」。四、進口非供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用途者,於進口報單填列專用代碼DH999999999508,免依上述規定辦理。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適用條文 第 30 條 — 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
執行前項規定,查驗績效優良之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優惠之措施。
輸入第一項產品非供販賣,且其金額、數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免申請查驗。 輔助說明:進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前,須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衛生福利部申請輸入查驗並申報產品資訊後始得輸入;違反者可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歇業、停業。 違反罰則 第 47 條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所登錄、建立或申報之資料不實,或依第九條第三項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品追…
-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適用條文 第 3 條 — 報驗義務人應於產品到達港埠前十五日內或到達港埠後,向輸入港埠所在地之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前項查驗申請由代理人為之者,應檢具委託代理文件;代理人為個人者,並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以代理申請查驗及申報為業務之事業者,並應檢具報關(驗)業務證照、公司或商號登記證明文件。 輔助說明:進口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等相關產品前,報驗義務人須於產品到達港埠前十五日內或到港後,向輸入港埠所在地查驗機關申請輸入查驗;本辦法僅規範查驗程序,相關處罰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辦理。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官方稅則預審案例(共 16 筆)
財政部關務署對下列申報貨品的官方稅則分類見解,可作為您歸列稅號的參考:
- 申報貨品::可樂香料(膏狀) KH-1005 COLA PASTE KH1005(2017-07-20)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之資料說明,係由1.7% 香料基劑、80.4% 澱粉糖漿(玉米糖漿、甘藷糖漿)、6.2% 酒精、4% 檸檬酸 2.5% 焦糖色素(I)、2% 濃度70%之D-山梨醇糖液、3.2% 水,用於食品香料使用,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3302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3302.10.90.00-8「其他供食品或飲料工業原料用之芳香物質混合物及以一種或以上此類芳香物質為基料之混合物(包括醇類溶劑在內)」。 材質成分::1.7% 香料基劑、80.4% 澱粉糖漿(玉米糖漿、甘藷糖漿)、6.2% 酒精、4% 檸檬酸 2.5% 焦糖色素(I)、2% 濃度70%之D-山梨醇糖液、3.2% 水 詳細請詳附件一產品規格 功能用途::本產品為食品添加物,用途為香料,作為與其他食品原料混合、加工、再製成食品。主要使用於糖果產品中,添加量為0.1%-1.0% 發文文號 106AA0455
- 申報貨品::WHITE PEPPER FLAVOR POWDER / 25kg(2017-05-03)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資料說明,係以芳香物質為基料,及香辛料(white pepper)、載體(Maltodextrin)、抗結塊劑(silicon dioxide)與改質澱粉(sodium octenyl succinated starch)所調製而成之食品香料,供食品工廠作為香料使用(用量約為0.05%),以加強產品的香氣;依據H.S.註解對稅則第3302節(7)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3302.10.90.00-8號。 材質成分::white pepper 65-75%、Maltodextrin 20-30%、silicon dioxide 1-5%、sodium octenyl succinated starch 0.1-1%、Natural flavouring complexes (Bush red pepper oleoresin FEMA 2234) < 2%、natural flavouring substances (1,8-Cineole FEMA 2465) < 2% 詳見附件 功能用途::供食品工廠加工製造時,作為香料使用,以加強產品的香氣,用量約為0.05%。 發文文號 106BA0083
- 申報貨品::Mushroom(Boletus Edulis) Flavouring S/D 878 297(2016-06-23)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之資料說明,係由Mushroom juice(bot.agraicus bisporus) 33.5%與Octeol-1,3FEMA NO.2805 1.26%、Butyric acid FEMA NO.2221 0.24%、Maltodextrin 62.5%、Dextrin 2.5%等成分混合後經噴霧乾燥調製而成,用於食品之香料,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3302節之詮釋,並參據(100)基預字第0226號及(104)北預字第0296號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答覆函之分類意旨,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3 材質成分::Mushroom juice(bot.agraicus bisporus)33.5%、Octeol-1,3FEMA NO.2805 1.26% Butyric acid FEMA NO.2221 0.24%、Maltodextrin62.5%、Dextrin2.5% Our above mentioned product contains sugar coming from maltodextrin(mainly) and flavouring preparations 功能用途::為香料成品,香味添加應用,Dosage約1/1000~2/1000添加,加強產品香菇味型 發文文號 105AA0460
- 申報貨品::COCOA EXTRACT FLAVOUR 2759(2016-03-29) 分類理由::本案貨物「COCOA EXTRACT FLAVOUR 2759」,根據檢附資料說明,為66%可可萃取物、10%丙二醇、14%芳香醛及10%焦糖色素混合而成,主要用於添加於食物中,增加風味。參據HS中文註解對稅則第3302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3302.10.90.00-8號「其他供食品或飲料工業原料用之芳香物質混合物及以一種或以上此類芳香物質為基料之混合物(包括醇類溶劑在內)」項下。 材質成分::COCOA EXTRACT(可可萃取之香料) : 66%、PROPYLENE GYLCOL E1520: 10%、AROMATCI ALDEHYDES:14%、CARAMEL COLOUR:10% 功能用途::食品香料材料 發文文號 105CA0070
- 申報貨品::咖啡香料WQ-483(COFFEE FLAVOUR WQ-483)(2016-02-05)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根據申請人檢附資料,係天然咖啡香料、合成香料、酒精、水等成分混合製成之咖啡香料,供調香用或食品添加物,且需根據香料的微量添加率加入食品使用,為以芳香物質為基料(溶於醇類溶劑)之食品香料,故無稅則第2106節之適用,另參依解釋準則一、六之規定、HS註解稅則第3302節之詮釋及國內案例之分類意旨,宜歸列稅則號別第3302.10.90.00-8號。 材質成分::天然咖啡香料13.10%、合成香料1.2%、酒精65.70%、水20% 1.天然咖啡香料是由含水酒精從咖啡豆萃取出來的萃取物。 2.含水酒精萃取只能萃取咖啡豆的香氣成分。 功能用途::調香用/食品添加物 此製品為香料,需要根據香料的微量添加率加入食品使用。 發文文號 105BA0017
- 申報貨品::Dexi Ace Wasabi P-SS(詳見附件型錄)(2015-12-23) 分類理由::本案貨物「Dexi Ace Wasabi P-SS」,根據檢附資料說明,為9% Allyl isothiocyanate與91%載媒劑環狀糊精混合而成,主要用於添加於食物中,增加芥末風味。依據HS中文註解對稅則第3302節之詮釋「本節包括……(6)一種或以上芳香物質(精油、樹脂狀物質、萃取含油樹脂或合成芳香物)與所加稀釋劑或載媒劑,例如植物油、葡萄糖或澱粉之混合物。」,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3302.10.90.00-8號「其他供食品或飲料工業原料用之芳香物質混合物及以一種或以上此類芳香物質為基料之混合物( 材質成分::(詳見附件4分子式及附件5原料規格書 ) 環狀糊精Cyclodextrin(91%) 香料Allyl isothiocyanate(9%) 功能用途::使用在食品上增添食品的山葵味,安定風味 發文文號 104CA0296
以上為歷史預先審核案例,實際稅則分類仍以海關核定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 日本 813.87 公噸 28.01%
- 新加坡 747.63 公噸 25.73%
- 中國大陸 621.23 公噸 21.38%
- 美國 236.28 公噸 8.13%
- 印尼 123.78 公噸 4.26%
同類稅則號列(相關 CCC Code)
延伸閱讀與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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