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3 章「精油及樹脂狀物質;香水、化粧品或盥洗用品」進口關稅多少?58 個號列的稅率與輸入規定
速答:第 33 章要繳多少關稅?
第 33 章「精油及樹脂狀物質;香水、化粧品或盥洗用品」共有 58 個稅則號列,第一欄稅率最常見的是 0%。其中 42 個號列為 0%(占 72.4%),從價稅率最高 20%。21 個號列標有輸入規定代號,最常見的是 508(9 個號列)。進口時另依完稅價格加計關稅(及貨物稅、菸酒稅等)後的金額課徵營業稅,小額免稅規定見下方常見問題;實際應繳稅額以海關核定為準。
第 33 章的號列稅率怎麼分布?
- 0% 42
- 超過 0% 至 5% 13
- 超過 5% 至 10% 0
- 超過 10% 3
- 從量或其他計稅方式 0
依各號列第一欄稅率計算,共 58 個號列。資料來源:好運器稅則庫(同步財政部關務署稅則資料),2026-09-16 彙總。
第 33 章常見哪些輸入規定代號?
輸入規定代號標在號列上,代表進口前可能要辦的檢驗、檢疫、許可或大陸物品管制。代號可能只涉及號列下的部分商品,請點進號列看完整說明。號列沒有代號,代表貿易管制面准許輸入、免簽發許可證,但不代表免檢驗檢疫或免稅。
508
進口食品添加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輸入衛生福利部發布「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收載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向衛生福利部取得食品添加物許可證,並依F01規定辦理。
9 個號列
F02
本項下商品如屬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等食品相關用途或含有前述物品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註:相關規定應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3 個號列
503
進口人用藥品(包括製劑、原料藥、助診藥類及人用生物製劑):應檢附(一)藥商許可執照影本及衛生福利部核發之(輸入)藥品許可證影本,或(二)衛生福利部核發之同意文件。
3 個號列
504
進口人用醫療器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檢附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或同意文件,並應申報填列醫療器材許可證號碼(十四碼)。
2 個號列
522
進口管制藥品(包括人用、動物用麻醉藥品、影響精神藥品及其原料)應檢附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發之同意文件(輸入憑照或輸入同意書);該同意文件第二聯於通關時經海關核驗簽署後,由進口人交還食品藥物管理署。
1 個號列
MP1
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應符合「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之規定。
1 個號列
本章有 1 個號列標有 C01 或 C02,涉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的應施進口檢驗。怎麼判斷要不要驗、個人自用有沒有免驗額度,見 BSMI 商品檢驗指南。
第 33 章有哪些稅則號列?
3301 精油(巳否含萜者均在內),包括浸膏及淨油;樹脂狀物質;萃取含油樹脂;由油脂、固定油、蠟或類似品中,以萃香法或滲浸法所得之精油濃縮液;精油脫萜所得之萜副產品;精油之水餾液及水溶液
- 33011200006橙油0%
- 33011300005檸檬油0%
- 33011900009其他柑桔屬精油0%
- 33012400002薄荷油0%
- 33012500001其他薄荷製精油0%
- 33012910005樟腦油0%
- 33012920003雄刈萱(香茅油)0%
- 33012990008其他柑桔屬除外之精油0%
- 33013000004樹脂狀物質0%
- 33019011008鴉片之萃取含油樹脂0%
- 33019012007甘草之萃取含油樹脂15%
- 33019013006霍布花(蛇麻花)之萃取含油樹脂2.5%
- 33019014005除蟲菊之萃取含油樹脂2.5%
- 33019015004含魚藤酮植物根之萃取含油樹脂2.5%
- 33019016003蘆薈萃取含油樹脂15%
- 33019019000其他萃取含油樹脂5%
- 33019090002其他由油脂、固定油、蠟或類似品中以萃香法或滲浸法所得之精油濃縮液;精油脫萜所得之萜副產品;精油之水餾液及水溶液0%
3302 工業原料用之芳香物質混合物及以一種或以上此類芳香物質為基料之混合物(包括醇類溶劑在內);製造飲料用之以芳香物質為基料之其他調製品
- 33021010005以芳香物質為基料,用以調製飲料之酒精製品,含酒精強度以容積計超過0.5%者20%
- 33021090008其他供食品或飲料工業原料用之芳香物質混合物及以一種或以上此類芳香物質為基料之混合物(包括醇類溶劑在內)0%
- 33029000000其他工業原料用之芳香物質混合物及以一種或以上此類芳香物質為基料之混合物(包括醇類溶劑在內)0%
3303 香水及盥洗用香水
3304 美容或化粧用品及保養皮膚用品(藥品除外),包括防曬或助曬用品;指甲用化粧品
- 33041000005唇部化粧用品0%
- 33042000101睫毛膏、眼線0%
- 33042000904其他眼部化粧用品0%
- 33043010009指甲油0%
- 33043020007指甲油去除劑0%
- 33043090002其他指甲用化粧品0%
- 33049110005面粉0%
- 33049120003痱子粉及爽身粉0%
- 33049190008其他化粧粉0%
- 33049910917面霜0%
- 33049920915潔面霜0%
- 33049990910其他美容或化粧用品及保養皮膚用品(藥品除外)0%
3305 髮用製品
- 33051000914洗髮劑及潤絲劑0%
- 33052000002燙髮劑0%
- 33053000000髮膠0%
- 33059010103整髮液、養髮液0%
- 33059010906其他髮膏、髮油、髮乳、髮蠟或髮水0%
- 33059020003染髮劑0%
- 33059090008其他髮用製品0%
3306 口腔或牙科衛生用品,包括假牙固定膏及粉;用以清潔牙縫之紗線(牙線),具個別零售包裝者
- 33061010109牙膏(含藥物者)0%
- 33061010902其他牙膏0%
- 33061020107含藥漱口劑、口腔芳香劑0%
- 33061020205假牙清潔劑0%
- 33061020919其他漱口劑0%
- 33061020928其他口腔芳香劑0%
- 33061090004其他潔牙劑0%
- 33062000001用以清潔牙縫之紗線(牙線),具個別零售包裝者0%
- 33069000006其他口腔或牙科衛生用品,包括假牙固定膏及粉0%
3307 刮鬍或刮鬍前後用劑、身體除臭劑、洗浴用劑、脫毛劑及其他未列名之香料製劑、化粧品或盥洗用製劑;室內除臭劑,不論是否芳香或有消毒性質者
- 33071000002刮鬍或刮鬍前後用劑5%
- 33072000000身體除汗臭劑5%
- 33073000008沐浴香鹽及其他沐浴用劑5%
- 33074100005亞珈倍地及其他燻香物品5%
- 33074900007其他室內薰香或除臭劑,包括用於宗教儀式之芳香製品5%
- 33079020001隱形眼鏡清洗液5%
- 33079090104脫毛劑5%
- 33079090202含藥盥洗用製劑5%
- 33079090907其他未列名之香料製劑、化粧品或盥洗用製劑,不論是否芳香或有消毒性質者5%
稅則上的第一、第二、第三欄稅率差在哪?
《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二把稅率分成 3 欄:第一欄適用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或與我國有互惠待遇國家或地區的進口貨物;第二欄只適用兩種情形的「特定」進口貨物:特定低度開發、開發中國家或地區的特定貨物,或與我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經濟合作協議國家或地區的特定貨物;不能適用前兩欄的,才適用第三欄。同時可以適用第一欄與第二欄時,取較低的稅率。中國大陸是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原則適用第一欄;第二欄對中國大陸只限 ECFA 早收清單的貨品。
本站各章與號列頁顯示的是第一欄稅率。第二欄在稅則表內以國別代碼標示適用對象,例如「免稅 (PA,GT,NI,SV,HN,NZ,SG)」;代碼只是稅則表上的標示,其中部分協定已停止或終止適用(如尼加拉瓜、薩爾瓦多、宏都拉斯),實際適用以關務署公告為準。郵包的零星物品另有規定:完稅價格超過免稅限額時,除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的物品外,按 5% 稅率課徵關稅;但單項或同號列物品合計超過新臺幣 2,000 元的,不算零星物品,要按各號列稅率課徵(總則五;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 8、9 條)。這條 5% 規定的條文只涵蓋郵包與旅客,快遞貨物依各號列稅率計算。
常見問題
- 關稅:從價稅號列是完稅價格 × 稅率,從量稅號列按數量或重量計算(自中國大陸進口原則適用第一欄)。
- 營業稅:以完稅價格加計關稅後的金額為稅基,由海關代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0 條、第 41 條);另課貨物稅或菸酒稅的商品,稅基還要再加計。
- 推廣貿易服務費:法定上限為貨品價格萬分之 4.25(貿易法第 21 條),現行按完稅價格萬分之 4 計收,應繳金額未逾新臺幣 100 元者免收。
- 同一納稅義務人在同一個半年度(1–6 月、7–12 月)內適用免稅放行超過 6 次,當期之後的進口就不再免稅(財政部 106 年 5 月 26 日台財關字第 1061011007 號令)。
- 同批快遞貨物不得拆開分別申報(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14 條)。
- 郵包超過限額時是整筆全額課徵,不是只課超出的部分(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 8 條)。
本頁的法源與資料從哪裡來?
- 關稅法第 3 條:關稅之徵收及進出口貨物稅則之分類,除關稅法另有規定外,依《海關進口稅則》規定;《海關進口稅則》另經立法程序制定公布。
- 海關進口稅則(全國法規資料庫標示修正日期 115 年 1 月 28 日):總則二稅率三欄、總則五郵包零星物品、解釋準則一至六。
- 關稅法第 21 條與《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進口前申請稅則預先審核。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0 條:進口貨物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後的數額計算營業稅;第 41 條:進口貨物營業稅由海關代徵。
- 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 7、8、9、11、12 條:新臺幣 2,000 元免稅、逾額按全額課徵、零星物品的定義、同一寄件人同一到達日寄給同一收件人的郵包合併計算、半年度逾 6 次不適用免稅。
- 經濟部 111 年 8 月 19 日經貿字第 11104603570 號公告: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同日經貿字第 111046035701 號公告:排除適用的貨品項目。
- 財政部 106 年 9 月 7 日台財關字第 1061018778 號公告:同批完稅價格新臺幣 2,000 元以下免稅;財政部 106 年 5 月 26 日台財關字第 1061011007 號令:半年度內免稅放行逾 6 次不適用。
- 財政部關務署《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112 年版總說明:21 類、97 章(第 77 章保留)、第 98 章於 HS 架構外增訂,以及 8 碼稅則號別、10 碼貿易管理及統計分類,再加 1 位檢查號碼。
-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輸入規定代號表》:輸入規定欄空白為「准許(免除簽發許可證)」。
使用限制:本頁統計由好運器稅則庫彙總,僅供查詢參考;號列歸屬、適用稅率與輸入規定以財政部關務署、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公告及海關核定為準。本頁不構成個案稅則分類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