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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42300009

天然石製磨石、研磨輪(砂輪)及類似品

天然石磨輪

稅率

第一欄(一般稅率) 2%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0% (PA,GT,NI,SV,HN,NZ,SG)
第三欄 5%

輸入 / 輸出規定

輸入規定(台灣)

  • 375

    一、進口經勞動部指定或公告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以下簡稱受指定產品),應取得勞動部核發之登錄完成通知書,或勞動部認可之型式驗證機構核發之型式驗證合格證書,並應申報填列登錄完成通知書號碼(十四碼)或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號碼(十四碼)。進口受指定產品如未取得前述登錄完成通知書或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得向勞動部辦理輸入品具結先行放行,並應申報填列輸入先行放行通知書號碼(十四碼)。二、進口符合下列之受指定產品,逐案於指定網站完成填報,及上傳勞動部核發之同意文件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確認文件,並於進口報單填列指定代碼者,免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一)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實施檢查、檢驗、驗證或認可者。(二)屬專供

    相關法律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7 條 第 44 條
    適用條文 第 7 條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其構造、性能及防護非符合安全標準者,不得產製運出廠場、輸入、租賃、供應或設置。 前項之安全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第一項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符合前項安全標準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登錄,並於其產製或輸入之產品明顯處張貼安全標示,以供識別。但屬於公告列入型式驗證之產品,應依第八條及第九條…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經勞動部指定或公告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前,其構造、性能及防護應符合安全標準並取得登錄完成通知書或型式驗證合格證書;製造者或輸入者未依規定登錄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罰則 第 44 條

    未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登錄或違反第九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停止輸入、產製、製造或供應;屆期不停止者,按次處罰。 未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標示或違反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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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第 120 條
    適用條文 第 120 條

    特殊構造之機械、設備或器具,適用本標準規定有困難時,製造者或進口者應檢附產品安全評估報告及構造圖說等相關技術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同等以上之安全性能者,得不適用本標準之部分規定;其安全性能,應依風險控制及安全設計學理,具有符合國際標準、區域標準、國家標準、團體標準或技術規範等之同等以上安全性能。 前項認定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學術機構或相關專業團體辦理之。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經勞動部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前,其構造及性能應符合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特殊構造適用標準有困難時,進口者應檢附產品安全評估報告及構造圖說,並取得勞動部登錄完成通知書或型式驗證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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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 第 11 條
    適用條文 第 11 條

    機械器具之製造商或進口商向檢定機構申請型式檢定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 一、機械器具基本資料。 二、歸類為同一型式之理由說明書。 三、主型式及系列型式清單。 四、構造圖。 五、電氣回路圖。 六、性能說明書。 七、操作說明書。 檢定機構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前項申請人另提供相關試驗報告、文件或物 件。 檢定機構為辦理前二項資料之保存及管理,得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資料之 電子檔。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經勞動部指定或公告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前,製造商或進口商須向檢定機構申請型式檢定,取得登錄完成通知書或型式驗證合格證書,並於報關時申報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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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P1

    (一)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應符合「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之規定。(二)「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內列有特別規定「MXX」代號者,應向國際貿易署辦理輸入許可證;未列有特別規定「MXX」代號者,依一般簽證規定辦理。

    相關法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40 條
    適用條文 第 40 條

    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關稅等稅捐之徵收及處理等,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輸往或攜帶進入大陸地區之物品,以出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通關及處理,依輸出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大陸物品屬有條件准許輸入者,須符合「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之規定,並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辦理檢驗、檢疫及關稅等程序;輸入大陸地區物品一律以進口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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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第 7 條
    適用條文 第 7 條

    大陸地區物品,除下列各款規定外,不得輸入臺灣地區: 一、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項目及其條件之物品。 二、古物、宗教文物、民族藝術品、民俗文物、藝術品、文化資產維修材料及文教活動所需之少量物品。 三、自用之研究或開發用樣品。 四、依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規定准許輸入之物品。 五、供學校、研究機構及動物園用之動物。 六、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大陸物品屬有條件准許輸入者,須符合主管機關公告之准許項目及輸入條件,並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申請輸入許可,未符合條件者不得輸入臺灣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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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第 6 條
    適用條文 第 6 條

    依本法規定限制輸入之下列貨品,貿易署應就其貨品名稱及輸入規定,彙編限制輸入貨品表,公告辦理之: 一、本法第五條所指特定國家或地區產製之貨品。 二、本法第六條採取必要措施限制輸入之貨品。 三、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制輸入之貨品。 四、本法第十三條之一規定之輸入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 五、本法第十六條採取輸入配額之貨品。 六、本法第十八條因進口救濟採取限制輸入之貨品。 輸入限制…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大陸物品輸入採有條件准許,應符合「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之規定,並依限制輸入貨品表所列輸入規定辦理;列有特別規定代號者,須另檢附指定主管機關之文件方得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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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1. 西班牙 5.47 公噸 46.12%
  2. 日本 5.16 公噸 43.54%
  3. 美國 0.75 公噸 6.29%
  4. 瑞典 0.32 公噸 2.66%
  5. 墨西哥 0.12 公噸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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