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151010205 具有製冷裝置,設計固定於窗、壁、天花板或地板之空氣調節器,分離式系統
空調機:冷暖空調
稅率
- 第一欄(一般稅率)
- 10%
-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 0% (PA,GT,NI,SV,HN,NZ,SG)
- 第三欄
- 17.5%
稽徵代號:T* Z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日本海關)
- 輸出貿易管理令 別表第1(清單規制/該非判定)(部分):工具機、泵、半導體製造設備等部分規格品屬安全保障管制;須做該非判定,符合者需經濟產業大臣許可。(經濟產業省)
- 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 555 輸入7.1kw以下含有HCFC-22之空氣調節器,應檢附環境部同意文件。
- 氟氯烴管理辦法
:適用條文 第 19 條 — 含氟氯烴產品或設備未經許可,禁止輸入。
含氟氯烴產品或設備之輸出、輸入限向遵守蒙特婁議定書規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家或地區為之。 輔助說明:輸入含HCFC-22等氟氯烴之空氣調節器等含氟氯烴產品前,須經許可並檢附環境部同意文件,未經許可禁止輸入;未依規定申請許可擅自輸入者,將依氟氯烴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處罰並命退運。 違反罰則 第 20 條 — 未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擅自輸入氟氯烴、含氟氯烴產品或設備者,其尚未通關放行者,應於關稅法規定之期限內,辦理退運。
前項違反輸入規定之氟氯烴、含氟氯烴產品或設備之貨品經沒入者,應以回收、再精製、回用、暫存、變賣、銷毀或其他適當方式處理之。
前項貨品相關處置費用,由違反輸入行為人負擔,並限期繳納。
- 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適用條文 第 5 條 — 列管化學物質或列管產品禁止輸入。但作為下列用途者不在此限:
一、使用海龍作為軍用或民用航空器之滅火用途。
二、學術研究、實驗室或其他經許可之用途。
申請前項第一款用途之輸入者,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為之。
申請前項第二款用途之輸入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始得為之:
一、申請表。
二、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三、化學物質名稱、成分及用途之說明文件。
… 輔助說明:輸入7.1kW以下含HCFC-22之空氣調節器等列管產品,應檢附環境部同意文件,否則禁止輸入;未經許可擅自輸入列管化學物質或產品者,應於限定期限內辦理退運,逾期未退運者由主管機關沒入處理。 違反罰則 第 21 條 — 未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擅自輸入列管化學物質與列管產品者,應於限定期限內辦理退運。
前項貨物如經以書面聲明放棄或未於限定期限內辦理退運或經海關送交處理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專責機構進行列管化學物質或列管產品之回收、再精製、回用、暫存、銷毀。
- C02 本項下部分商品屬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進口檢驗商品。
- 商品檢驗法
:適用條文 第 3 條 — 下列商品,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種類、品目或輸往地區者,應依本法執行檢驗:
一、在國內生產、製造或加工(以下簡稱產製)之農工礦商品。
二、向國外輸出之農工礦商品。
三、向國內輸入之農工礦商品。 輔助說明:進口經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進口檢驗之商品,應依商品檢驗法執行檢驗、報驗合格後始得輸入及進入市場;違反規定將未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輸入或進入市場者,可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罰則 第 60 條 — 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將未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運出廠場、輸出入或進入市場。
二、違反第七條第一項不得運出貨物儲存地點之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七條重行報驗、第四十條第一項重行登錄或第四十五條第二項重新聲明之規定。
四、以詐偽方法取得檢驗合格證書。
五、未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一定期間內核銷。
…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官方稅則預審案例(共 1 筆)
財政部關務署對下列申報貨品的官方稅則分類見解,可作為您歸列稅號的參考:
- 申報貨品::貨品名稱:三菱重工變頻冷暖氣機(空橋室內用)型號:室外機FDC-224/室內機FDU-224 規格:一對一 6噸(冷氣能力22.4kw)(2017-09-14)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為三菱重工變頻冷暖空調機(空橋室內用),參據進口人提供原廠型錄、說明書,係在空橋接機時維持空橋內冷暖氣溫度,讓出/入境上下飛機乘客感覺舒適,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8415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8415.10.10.20-5號「具有製冷裝置,設計固定於窗、壁、天花板或地板之空氣調節器,分離式系統」。 材質成分::室外機鍍鋅外殼/壓縮機、銅管冷排、風扇馬達 功能用途::提供空橋接機時空橋內冷暖氣,維持空橋內溫度,讓出/入境上下飛機乘客感覺舒適。預計設置於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廈 發文文號 106CA0287
以上為歷史預先審核案例,實際稅則分類仍以海關核定為準。
化學品 / 列管法規
T* Z (T/T*)電器類 20% 貨物稅條例第 11 條
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
一、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二、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從價 徵收百分之二十;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 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十五。
三、除濕機: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
四、音響組合:分離式音響組件,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器、錄音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及其組合體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五、電烤箱:凡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各款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
第一項第三款冷暖氣機,得就其主要機件,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折算課徵。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 中國大陸 28,130.80 公噸 69.69%
- 泰國 11,738.35 公噸 29.08%
- 日本 249.91 公噸 0.62%
- 南韓 211.52 公噸 0.52%
- 菲律賓 23.54 公噸 0.06%
同類稅則號列(相關 CCC Code)
延伸閱讀與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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